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150号
喀什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凿井管理费和凿井许可证工本费的请示》(喀地价字(2001)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自治区水利厅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凿井管理暂行办法》(新水政资字[1997]08号)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治区水利厅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各地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凿井管理暂行办法》(水政资字)[1997]08号)为依据自行批准的凿井管理费和凿井许可证工本费应予以废止,所形成的非法所得应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