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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旅游局关于旅游市场有关计税价格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 1998-10-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琼地税政字[1998]136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旅游局、物价局、洋浦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了规范我省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制止削价竞争,提高旅游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办法》、《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旅游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取得的收入低于省物价和省旅游部门规定的指导价下限的采取规定基价核算计税营业额的计税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旅游企业的工作人员所得税的计税办法
  (一)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国内旅游团队,按经济、标准、豪华和超豪华四个不同等级接团费基价标准分别核算计税营业额,不能分清团队等级的按豪华团标准基价核算。
  国内旅游团队计税营业额的接团费基价标准为:经济团22元/人·天;标准团23元/人·天;豪华团25元/人·天;超豪华团25元/人·天。
  计算公式:
  1、接团计税营业额=Σ(适应接团费标准×天数×团队人数)
  2、分不清等级的接团计税营业额=豪华团接团费×Σ(团队人数×天数)
  3、应缴营业税=接团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海外旅游团队不分等级按每人每天25元接团费标准核算计税营业额,计算公式同第(1)项的1、3计算公式。
  (三)旅游企业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旅游企业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按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旅游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所取得的个人收入,在财务上没有反映的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税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旅游景点门票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办法
  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以各游览参观点标准门票价格的7折核算计税营业额。省定点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见附件一,市县管理的以所在市县物价部门批件为准。
  计算公式:
  景点门票计税营业额=标准门票价格×70%×参观总人数
  应缴营业税=景点门票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三、宾馆、酒店、大厦、招待所、旅店客房收入计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办法
  宾馆、酒店、大厦、招待所、旅游客房的计税营业额以该企业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客房指导价下限为基价核算(各等级宾馆、酒店、招待所房租计税基价标准详见附件二;我省不同等级宾馆、酒店名单见附件三)。
  计算公式:
  宾馆、酒店、大厦、招待所、旅游客房计税营业额=该店计税标准基价×Σ(每天开房间数)
  应缴营业税=客房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四、代办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办法
  旅行社代办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按组团代办费标准30元/每人·天核算计税营业额。
  计算公式:
  代办出国、出境旅游的计税营业额=Σ(代办费每人30元×天数×团队总人数)
  应缴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五、以上计税基价、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将随我省旅游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作适当调整,有关调(定)价事项届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海南版)》。

  六、我省各旅游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价格,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并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纳税,违者将依照有关税收、价格和旅游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七、各市、县税务、物价、旅游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密切配合,从各自职能出发,努力做好工作,确保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试行一年。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19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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