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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喀克电网内各类用电售电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5 生效日期: 2001-07-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1)1036号
喀什地区物价局、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物价局、疆南电力公司
  为了保证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高还本付息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喀克电网内各类用电售电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喀克电网内各类用电售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由0.37元调整为0.39元(含税价,下同),每千瓦时提价0.02元。即:大宗工业电价由0.406元/千瓦时调整为0.425元/千瓦时;普通工业电价由0.416元/千瓦时调整为0.435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由0.456元/千瓦时调整为0.475元/千瓦时;商业及饮服业用电电价由0.476元/千瓦时调整为0.53元/千瓦时;农业用电电价由0.23元/千瓦时调整为0.24元/千瓦时。
  二、喀克电网趸售给乌恰、伽师、岳普湖、巴楚电价仍维持现行电价不做调整。其他趸售电价委托喀什地区、克州物价局予以调整。
  三、喀克电网0.005元/千瓦时特困基金并入销售电价,用于企业还本付息。
  四、这次喀克电网净提价0.02元/千瓦时,其中0.017元/千瓦时用于企业还本付息,0.003元/千瓦时用于疆南电力公司网外购电费用补偿。
  本通知自2001年7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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