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1)1036号
喀什地区物价局、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物价局、疆南电力公司:
为了保证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高还本付息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喀克电网内各类用电售电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喀克电网内各类用电售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由0.37元调整为0.39元(含税价,下同),每千瓦时提价0.02元。即:大宗工业电价由0.406元/千瓦时调整为0.425元/千瓦时;普通工业电价由0.416元/千瓦时调整为0.435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由0.456元/千瓦时调整为0.475元/千瓦时;商业及饮服业用电电价由0.476元/千瓦时调整为0.53元/千瓦时;农业用电电价由0.23元/千瓦时调整为0.24元/千瓦时。
二、喀克电网趸售给乌恰、伽师、岳普湖、巴楚电价仍维持现行电价不做调整。其他趸售电价委托喀什地区、克州物价局予以调整。
三、喀克电网0.005元/千瓦时特困基金并入销售电价,用于企业还本付息。
四、这次喀克电网净提价0.02元/千瓦时,其中0.017元/千瓦时用于企业还本付息,0.003元/千瓦时用于疆南电力公司网外购电费用补偿。
本通知自2001年7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