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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30 生效日期: 198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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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上海经济发展战略汇报提纲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上海市银行以“块块”为主的信贷资金差额包干(以下简称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上海市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资金的管理,按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信贷资金纳入“块块”管理范围。

    第二条 差额包干,以一九八三年底上海市各家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的差额总数,即借差9.8亿元为包干基数。以后当年增加的各项存款,除中央国库款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外,全部留给上海市银行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实行以“块块”为主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各专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同其总行在信贷资金计划和信贷资金分配上完全脱钩。截至一九八五年底止,各专业银行总行对上海市分行分配的信贷资金,包括存差资金,不再调走。
  除信贷计划信贷资金“块块”管理以外,属于各专业银行总行管理范围的工作,仍照常进行。

    第四条 实行信贷、现金计划“块块”下达。上海市各专业银行的信贷、现金计划,必须全部纳入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下达,实行差额控制。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差额计划内,允许上海市银行对流动资金实行多存多贷,但少存必须少贷。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年度信贷计划,核批上海市各专业银行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收支计划,包括存差或借差计划。同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
  上海市银行要积极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以保证借差计划不突破,存差计划如数完成。

    第五条 差额包干范围:信贷资金来源为信贷基金、各项存款;资金运用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其他贷款和缴存人民银行总行的存款。
  固定资产贷款,指国家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包括地方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的贷款,均在上海市信贷计划内安排。年度中间,国务院下批的没有安排在当年计划内的大型建设项目,其所需资金超过上海市信贷资金承担能力的,可另行报批。
  下列几项不在差额包干范围之内:
  (一)中央国库款;
  (二)发行基金;
  (三)金银占款;
  (四)外汇占款。

    第六条 中央特批的个别特大型项目,如宝钢、金山石化、道格拉斯飞机和三十万吨乙烯这四个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未正式全部投产前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建成投产后所需的铺底流动资金,应由基本建设拨款解决。属于银行贷款部分和财政拨款后流动资金仍不足的,可暂在上海市信贷计划中单独列报,由人民银行总行核批。
  购买国拨外汇人民币贷款,暂在上海市信贷计划中单独列报,由人民银行总行核批。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令性计划,不得突破。

    第八条 实行“实贷实存”办法。对上海市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实贷实存”的办法,将计划与资金分开。人民银行总行与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采取借贷方式,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包干差额,把借差资金分次贷给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超过一九八三年底借差的部分,由总行逐年核给一定的贷款额度。如资金有余时。可以归还总行借款或存入总行。
  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存、贷款,均计算利息。

    第九条 开户。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证人民银行总行与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资金互不占用,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要在人民银行总行开立存款户、计划贷款户和临时贷款户。所有用款一律通过存款户支付,不准发生透支。
  人民银行总行的帐务,委托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设置专柜办理。

    第十条 信贷资金与联行汇差资金要分开,不得互相占用。对联行汇差,坚持每天轧差清算。

    第十一条 临时贷款。在年度中间,分行由于信贷资金的先支后收、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而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用款需超过总行核定的年度贷款额度时,可事先向总行申请临时贷款。经总行批准后,办理贷款手续,按期归还。
  在年度信贷计划下达之前,如果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存款帐户上的资金不能应付年初信贷资金营运的需要,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可暂在上年各项贷款余额的5%数额内,申请临时贷款,计划下达后,及时归还人民银行总行。

    第十二条 信贷资金调剂。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要加强信贷资金的调度与横向融通。可以在地区之间、各专业银行之间相互拆借资金,调剂资金余缺,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定。

    第十三条 缴存存款。缴存存款的范围为银行各项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地方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部队存款,城镇储蓄存款,邮政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保险公司存款,其他存款,其它专项存款。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开户以后,根据一九八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比一九八五年底上海市银行吸收各项存款增加额百分之十的比例,在九月十日内向人民银行总行办理第一次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手续。以后一个月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金额起点及欠缴的处理,按全国现行规定办理。如遇各项存款余额等于或低于一九八五年底余额时不得退还缴存款。

    第十四条 委托业务。中央国库款、发行基金、金银占款、外汇占款,属人民银行总行信贷资金。其一切往来业务,每天轧差后同总行办理清算。

    第十五条 金银业务。上海市金银的经营业务和管理,属人民银行总行。委托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金银收售的具体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发行基金。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发行基金调拨、损伤票币的销毁和现金收支等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向总行发行库提取和解缴现金,一律在总行开立的存款户中办理。存款户存款不足,不准支取现金。

    第十七条 存贷款利率。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存、贷款利率,由总行决定,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可以根据专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和资金运用情况,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联行汇差的清算
  人民银行总、分行的全国联行往来汇差资金,应每天通过存款户办理清算。
  各专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全国联行往来汇差资金清算,仍按现行联行制度办理。人民银行要督促专业银行及时清算,并加强对汇差资金清算的稽核。

    第十九条 建立资金头寸报告制度。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要及时向总行报送如下报表:
  (一)每日(例假日除外)报送全市银行资金头寸日报,必要时,用电传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总行的存、贷款旬报表。
  (三)上海市银行信贷项目旬报。

    第二十条 统计。为适应上海市银行实行以“块块”为主管理信贷资金的需要和保持专业银行资料的完整性,按照统一规定,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各专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仍按原系统向其总行报送信贷、现金项目电报。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还要按总行编印的月报表式汇总各专业银行信贷、现金项目电报,于每月八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经济和资金的预测。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要主动加强同专业银行分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分析会,及时讲究生产、市场和资金动态。搞好月度的经济和资金预测,搞好头寸的匡算,提高信贷计划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分析。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要按月、按季对信贷、现金收支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写出月、季度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检查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资金需求变化趋势,提出措施和对策。检查分析材料,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并抄报各专业银行总行。遇有重大经济、资金变化,要随时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专业银行分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自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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