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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沙湾县一县一价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1]644号
塔城地区物价局:
  你局塔地物价字(2001)70号《关于沙湾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收悉,“两改一同价”是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扩大内需的“民心工程”,沙湾县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已全部理顺,农村电网改造已完成90%工程量,为顺利、尽快完成该县农网改造,并将“两改”后降低的运行费用、线、变损体现在电价上,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沙湾县一县一价到户电价:居民生活用电电价0.63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电价0.58元/千瓦时;大宗工业用电电价0.38元/千瓦时;商业及饮服用电电价0.76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电价0.35元/千瓦时。此外不得加计损耗等其他费用。
  二、沙湾县供电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做好配套服务工作,使所批复电价得以实施,并必须做到“三公开”、“四直”、“五统一”,接受群众监督。
  三、本批复暂定一年,自2001年5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沙湾县物价局、供电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必须做好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塔城地区物价局,沙湾县物价局要加强对电价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塔城地区物价局要依据本地区“两改”完成加强对其他县市一县一价测算方案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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