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阳明山国家公园调整改划游憩区检讨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5 生效日期: 2005-05-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营字第0940082145号

壹、依据92年8月26日内政部国家公园计画委员会第53次会议、93年1月6日内政部国家公园计画委员会第56次会议决议、93年6月30日内政部召开「垦丁国家公园区土地使用分区、用地别调整改划之检讨原则(草案)」及「阳明山国家公园之游憩区调整改划之检讨原则(草案)」内政部国家公园计画委员会项目小组会议决议、93年8月9日内政部国家公园计画委员会第60次会议决议、93年9月21日内政部召开「垦丁国家公园区土地使用分区、用地别调整改划之检讨原则(草案)」及「阳明山国家公园之游憩区调整改划之检讨原则(草案)」内政部国家公园计画委员会项目小组第二次会议决议、93年11月18日内政部国家公园计画委员会第61次会议决议、94年1月31日内政部国家公园计画委员会第62次会议决议。

贰、说明阳明山国家公园计画依国家公园法规定,除得附条件项目检讨变更外,每五年应通盘检讨乙次,检讨各分区调整改划事宜,该检讨变更,需依据内政部营建署88年12月29日修订公告「国家公园计画通盘检讨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另本原则之订定,系依据办理第二次通盘检讨计画,人民陈情游憩区调整案,为检视各陈情案之互异条件,故订定此检讨原则,供为本次通盘检讨计画之审议依据,另本原则之检讨事项,其它法令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其它法令未规定者,应依本原则办理。

参、本原则订定目标本检讨原则,其订定目标以保护本园区内之自然资源、景观与人文资源,使其免于遭受破坏;同时,严格执行自然地区(即生态保护区与特别景观区)之分区管制与发展限制,使游憩设施与行为局限于低环境敏感度的地区,以保存本园核心保护地区。经参酌本园资源与环境现况,本园发展目标可衍生为:

一、保护区域内各项独特自然资源,使其永续常存。

二、规划恢复本区成立前已遭破坏地区之生态与景观,以提升国家公园环境品质。

三、严格禁绝保护地区任何再开发、再利用之开发行为,保护地区以总量管制精神,进行管理。

四、游憩育乐之提供,以不破坏本园自然环境与资源为前提。

五、发展本园资源特性,以生态旅游、环境教育与户外研习等为游憩发展策略原则。

肆、阳明山国家公园之游憩政策与检讨分析

一、高密度游憩利用(如住宿、餐饮等)应限于游憩区内使用,低密度游憩利用(如登山、健行、赏景等),虽不限于游憩区使用,将以分散导引方式,以降低全区之环境冲击。

二、利用现有道路及步道系统进行游憩机会序列分析,并划分适当提供游憩机会之地区。本园区经研究划分,阳明公园附近地区以及阳金公路、阳投公路两侧等本园中、南区游憩系统属高密度发展区域,西南区游憩系统属中密度发展区域,其余位于核心特别景观区内之游憩区均属低密度发展之区域,至于三处生态保护区其土地已全部国有化,将保留为永久之保护区。

三、于国家公园成立前已供游憩使用或原为可建筑用地且邻近道路附近之地区,将辅导更新,创造国家公园高优质的游憩体验环境。新划设游憩区,应考虑「游憩承载量」,且属整体环境负荷与景观调和之「可接受改变」之地区。

四、应结合大众运输系统,以减低区内之交通负荷,并加强与邻近餐饮、住宿观光业者之合作机会,将区内需求逐渐导引至区外,以逐渐降低环境负荷。

五、国家公园内之餐饮、住宿行为,应集中于游憩区,以供应简易餐饮及住宿方式,并划设缓冲绿带以减轻环境冲击。

六、阳明山国家公园计画已公告之游憩区,若无特殊原因,于第二次通盘检讨核定公告后五年内未进行开发者,应检讨该游憩区存废,新划设者,亦同。

伍、阳明山国家公园调整为游憩区之检讨原则:

一、资源承载量本园区内因台2甲省道(阳金公路)及101甲县道(百拉卡公路)贯穿园区,连接金山、淡水及北海岸地区,穿越性车流大,依据83年台湾省主计处之调查资料显示,扣除当地居民及上班族利用之车流,统计由车道或步道进入园区之游客人数即已高达1,200万人次,本处每两年来继续统计资料仍约略为上述数据,并逐有成长。本处目前于各游憩区服务站亦针对该区域之游客人数进行统计,俾利进行该区域资源品质的监控,依据84年至91年各游憩区之游客人次总数估计,年成长率平均为6.57%,八处据点年游客人次总数约为455万人次。

另游憩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冲击,涉及了植物、动物、地质、土壤、水、空气等方面的改变,而且这些改变相互之间亦会影响,另亦受到气候的影响,为一复杂的网状反应,难以在短时间内观测种种的变化,而了解影响某些变化的原因,宜长期纪录及观测有关资料;本处曾于八十九、九十二年间委托办理「阳明山国家公园容许游憩承载量推估模式之建立」以及「阳明山国家公园游客总量管制与设施规划评估之建立」,依两研究报告结论亦无法厘出游憩承载之具体数据总量,或足以量化之数字。因为游憩与资源承载量之限制,系为了降低游憩活动对环境之冲击,承载量并不单只是订出一个数字,将使用一地区之人数限制在此数量内就可以维护资源与环境完整。承载量之订定会受到许多因素所影响,如游客之行为水准。因此,依上述两报告之建议,管理单位宜随时注意承载量是否因游憩使用而改变,应不断谨慎检视各游憩区之使用情形、实质改变、游客停留时间、活动种类等,对环境资源、景观因素所造成之各种影响,以作为进一步修正承载量的依据。简言之,承载量受到经营管理单位目标所掌控,且会随着时间环境而变,需要长期追?自然资源与环境变化,并随时修正目前所设定之承载量是否合乎游憩体验与自然资源之承受力。

依据上述对游憩承载量之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园区游憩据点多为开放型态,于游客行为、游憩型态、交通措施及其它经营管理措施之改善及变动等因素下,无论是以园区旅游人次量、住宿总量或游憩区面积总量推估,均以未来成长率试算,为需求面总量,并无意义,亦非合理之容许总量,必须采各区域资源环境监测、游憩行为、游客满意度之持续调查方能建立。

爰此,在全园区之游憩总承载量不确定之情况下,于前述经营目标及策略下,初步以游憩系统发展目标与发展密度为评量因子。

对于所拟定此调整游憩区检讨原则,将就本园计画第二次通盘检讨作业现有七件陈情建议变更游憩区之提案适用之,于此原则奉核定后,径予逐件办理审查作业,至于园区之承载量,未来将透过对园区环境之调查及监测等配套设施,监测未来开发后之变化,并据以推估适当之总量,做为第三次通盘检讨之参考,同时对于未来第三次通盘检讨计画时,人民陈情要求游憩区之变更案,除在总量容许限度与经监测无影响下,始受理审查变更作业,并经审查委员认为对于环境冲击及生态破坏无虞,并再依据此原则检讨修订后之条文,逐案审查核可外,将依规准驳游憩区变更案。

二、立地条件之管制立地条件方面,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土地开发如涉及私有地部分,须取得土地使用同意。(由于本检讨原则适用对象为第二次通盘检讨之七件人民陈情建议变更游憩区案,故无订定最小开发面积之必要)

(二)土地非位于中央地质主管机关公告之地质敏感区与断层活动带之依规定影响区带内。

(三)土地非位于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或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

(四)土地于近十年内未发生任何土石流、崩坍、地滑、地层下陷与淹水等灾害。

(五)土地非属本园区之生态保护区、特别景观区与史迹保存区等三种分区,即上述三种分区不得变更为游憩区。

(六)该土地之平均坡度可供建筑者,依现行坡地建筑管制利用之规定,供开发建筑基地,其坡度须在30%以下。

(七)基地土地应完整连接,连接部分最小宽度不得少于五十公尺。

三、资源条件之限制资源面之限制,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育乐资源,风景特异,景观优雅,适合各种野外育乐活动,并准许兴建适当育乐设施及有限度资源利用行为之地区。

(二)该土地经调查,未发现珍贵稀有、孑遗生物以及特殊应予维护地形地质景观。

(三)该土地若邻接不兼容使用之土地,应留设适当的缓冲区域(即邻接生态保护区、特别景观区及史迹保存区者,应设置缓冲绿带,宽度不得小于二十公尺,若与主要道路已划设并退缩五十公尺或二十五公尺之道路特别景观区,则免受上限,惟特别景观区宜以植群绿化),以避免干扰;另该土地内应保留30%之保育绿地,上述缓冲绿带面积得计入保育绿地内。且区内建筑基地外之法定空地宜绿化,该空地绿覆率应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前开保育绿地得并计入绿覆土地面积内。

(四)该土地未来兴建设施之基地,宜属自然度低之建、垦、伐基地。

四、区位可及条件区位可及条件,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土地须紧邻八公尺以上之既有道路,毋需新辟道路,交通可及性高。(基地开发完成后,衍生之尖峰小时交通流量不得超过该道路系统D级服务水准之最小剩余容量)

(二)现况有大众运输工具抵达,且附近地区有步道通达,方便游客到达。

(三)周边邻近现有游憩资源,已具游憩区规模,辅以适当规划及配套设施,即可发展其游憩资源,并可疏缓游客压力。

(四)周边邻近无现有游憩资源,惟已具备低限(密)度开发利用或已具游憩区规模,辅以适当规划及配套措施,即可发展其游憩资源。

五、水资源供给之限制水资源供给,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须为自来水可及之地区或水资源可依水利法等相关规定取得者。

(二)若取供温泉水源利用,须符合温泉法相关法令之规定。

六、回馈条件及其它应缴费用:

依「国家公园法」第七条规定及「国家公园法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分区变更者,其回馈条件及应缴费用应包括:

1.开发区所造成之外部影响成本应依「区域计画法」第15条之3缴交开发影响费。

2.申请开发者于取得国家公园主管机关许可后,办理分区或用地变更前,应依「区域计画法」第15条之3规定将开发区内之公共设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转登记。

3.依「区域计画法」第22条之1收取审查费。

4.回馈金之提供方式:农业用地依「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拨缴及分配利用办法」、山坡地依「山坡地开发利用回馈金缴交办法」缴交回馈金。七、游憩区之需求评估需求评估含园区内游憩区及相关游憩设施分布、容量、目前及未来供需状况及急迫性、邻近地区发展状况、地形、公共设施、交通、以往天然灾害情形等。八、其它管制规定

(一)包括区内之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处理、区内外排放水计画、环境影响调查以及地质调查计画等,均需依各该目的事业主管等法令规定办理,且无重大影响或难以克服之问题者。

(二)符合本调整改划检讨原则所拟之开发计画及需求评估等,其游憩区之建筑管制规定与土地使用项目别应符合阳明山国家公园第二次通盘检讨修订之「保护利用管制原则」有关游憩区之管制规定。

(三)开发期限依非都市土地变更相关规定(杂项执照)办理,未依期限开发者,原核准同意函失效。

(四)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非都市土地开发审议作业规范」相关土地变更使用规定,提请国家公园计画委员会审议。该规范定有弹性审议机制者,本原则亦得比照办理或提请国家公园计画委员会审议。

陆、本调整改划检讨原则条文,系适用本(第二)次通盘检讨建议变更游憩区案,若有未尽事宜将随时修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