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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2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1]457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各有关物业公司
  去年,为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管理,规范对机动车辆的收费行为,我委曾下达了“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费的试行标准”,目前试行期已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乌鲁木齐市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指设有大门、值班室、高1.5米以上围墙(栏)常用出入口不超过两处且警卫全天24小时值班的住宅小区)在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时,可根据小区具备的实际条件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一)小区内设有专门室外机动车辆停车场(指有专制停车牌周围有隔离装置、全天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面积大于100平方米,铺有沥青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的专用场地)的停车服务费为;固定停放每车每天10元(不足一天但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的按一天计),临时停放每车每小时2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小区内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辆停车服务费一律按以上标准减半计收(对小区内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连续停放超过15天的实行包月制,按每车每月80元交纳停车服务费)。
  (二)小区内设有简易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指不符合以上专门停车场条件且停车面积不小于能容纳10辆小轿车的)停车服务费为:有全天24小时专人看管的,按上述标准的80%计收。对未设专人看管的,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以上标准适用于小轿车、两吨半及以下的卡车及座位数在19座(含19座,不包括副座)以下长度小于或等于6米的面包车,对两吨半以上的卡车及座位数在19座(不包括副座)以上、长度大于6米的面包车,按以上标准的150%执行。
  二、凡小区内设有停车场的(包括专设和简易停车场),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内。但停车场容量不够的,在不影响居民生活(指因停车而发生的邻里投诉不超过两起或未连续投诉超过三次的)的前提下,可停放在住宅楼前,物业公司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今后,普通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配套建设停车场,否则不允许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后,应负责所看管机动车辆的损坏赔偿,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和负责场地设施的维护。同时要完善车辆出入登记制度,以达到车辆的规范化管理。未收停车服务费的不负责损坏赔偿责任。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应主要用于停车场的管理和基本建设及专职管理人员的工资。
  四、物业公司在收费前必须到所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公布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以利于监督检查。
  五、小区内设有室内或地下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停车服务费另行规定。
  本文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二00一年一至四月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新价房字(2000)5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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