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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于1997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已经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修改条款如下:
一、第七条第五项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一句,统一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
三、第二十三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句,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也可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
四、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一条“责令停止印刷,没收有关物品及印制工具、设备”中的“有关”修改为“上述”。
《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