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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2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91]新出联字第21号

新闻出版署各直属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
  根据《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结合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结合直属企业(含企业管理的出版社,下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每年按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上年已上缴所得税(扣除“三税一费”实行不抵扣政策相应增加的上缴所得税部分和承包企业超承包财政返还部分)净额的10%由预算列支。
  二、新闻出版署每年按直属企业上年税后留利净额(全部留利上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的数额,下同)的10%转入。
  新闻出版署每年实际集中直属企业税后留利的比例规定为: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和中国印刷物资公司、中国印刷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荣宝斋、新华书店总店为20%;北京新华印刷厂、北京新华彩印厂、北京第二新华印刷厂、文字六○三厂、文字六○五厂、北京新华印刷器材厂、人民美术印刷厂及上海海峰印刷厂为7%。
  三、每年3月底以前,各直属企业必须根据上年度会计决算中企业留利净额及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缴新闻出版署(开户行:工商北京东四南分理处;帐号:500016-46);由新闻出版署集中转入“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银行专户)后,财政部将由预算列支部分转入银行专户。
  四、直属企业上缴新闻出版署的留利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专项资金是为了解决直属企业的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专业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出版等困难,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共同监督使用。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出版的困难补助;书刊印刷厂、印刷器材厂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出版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出版企业流动资金季节性或临时不足的借款;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对社会生产能力已富余的项目或引进、改造后形不成现实生产力的项目不予支持,以防止贪大求洋,片面追求设备先进。
  四、除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的出版,资金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部分拨款外。其他项目使用该项资金的,原则上采用有偿借款的办法,并收取少量的占用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成立“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纠正使用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监督直属企业上缴留利,审核用款申请,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借款或拨款事项,编报年度使用情况表。
  二、领导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组 长:于永湛
  副组长:杜 俭 吴江江
  成 员:石 峰 高永清 杨牧之 吴克明
      史美奇 王 丽
  三、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财务处,由王丽任办公室主任。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新闻出版署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五、经批准借出的专项资金,必须由办公室与用款单位签定经济合同书(一式三份),注明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本息、借款占用费率、还款来源、还款保证、违约责任等,并附借款单位申请书及有关凭证。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期限、还款期限和借款占用费,应按借款单位的盈利水平、技术改造难易程度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见效快慢由领导小组确定(其中占用费率一般应在3-5%幅度内确定)。
  七、接受补助或借款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拨款或借款,并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拨款或借款,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办公室应及时催交,收回拨款或借款,并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八、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设“出版企业专项资金”专户,上缴、借出、归还或拨出,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

    第五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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