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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人员值勤实施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0 生效日期: 2005-05-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军字第0940045720号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教育部构建校园灾害管理机制实施要点」第三点之任务,特订定本规定。

  二、值勤职责:

  (一)本部军训处1.负责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及督考单位军训人员之值勤督导及校安事件之指导与通报作业。

  2.行政院成立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或校园发生重大校安事件时,即依编组成立防救指挥中心;以统筹全国教官服务全国学生网络,俾使灾害减至最低程度。

  3.每日对五所以上大专校院,实施电话通联测试,以确保通报系统通畅,维护值勤纪律。

  (二)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各县(市)联络处:

  1.重大校安事件发生时,立即成立紧急应变小组,协助事件处理与通报作业。

  2.每日对辖属五所以上学校,实施电话通联测试,以确保通报系统通畅,维护值勤纪律。

  (三)各级学校:

  1.维护校园安宁。

  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3.协助住宿学生生活照顾。

  4.确保军训教学用枪安全。

  5.校安事件通报与连系。

  6.其它上级交付之相关工作事项。

  三、值勤分类

  (一)甲类(在校值勤):于校内实施二十四小时值勤。

  (二)乙类[下班(课)后待命值勤]:值勤人员配合学校作息,上班时间在校值勤,下班(课)后得返回居住处所,遂行待命值勤;应将值勤电话转接至个人连络电话,并与学校警卫或值班人员取得密切连系,遇重大事件应于一小时内返校处理。

  四、值勤方式

  (一)本部军训处、中部办公室第六科、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实施甲类值勤。

  (二)各县(市)联络处,实施乙类值勤。

  (三)各级学校教官值勤:

  1.甲类值勤:学校教官人数六人以上,以实施甲类值勤为原则。

  2.乙类值勤:学校教官人数五人以下,以实施乙类值勤为原则。

  3.值勤方式,各级学校因特殊环境需求,得自行订定值勤方式,经校长核准后调整,并报主管单位(大专校院为本部军训处;台湾省高中职校为本部中部办公室;直辖市高中职校为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以下亦同)备查。

  (四)女性军训教官值勤在兼顾公平、合理及安全性前提下,各级学校(单位)得自行律定实施方式,并陈报主管单位备查。

  五、值勤设施(备)

  (一)各级学校(单位)应设置军训教官值勤室及专用电话与传真机,并保持全日畅通,故障或号码变更时,应即通报上级督考单位。

  (二)军训教官值勤室设施(备)及应有之资料如下:

  1.值勤室外需悬挂「军训教官值勤室」标示牌。

  2.值勤电话、手电筒、哨子、警棍(电击棒)及消防器材等。

  3.紧急事件处理流程图(含地区医院、警察、消防等单位连络电话)。

  4.全国教官服务全国学生网络表及直辖市、县(市)联络网。

  5.全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地址、连络电话等资料(含住校、赁居生)。

  6.当月值勤轮值表。

  7.紧急召回名册。

  8.校区平面图及邻近地区地图等。

  9.其它与维护校安事件相关之设备(施)。

  六、发生校安事件时,值勤人员应依「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通报作业要点」规定,实时通报、处理,并适时更新通报内容。

  七、一般规定

  (一)各级学校(单位)对于非上班时间值勤人员,应予补休、发加班费、奖励或其它相当之补偿。

  (二)女性教官于妊娠期间免予值勤。

  (三)各级学校(单位)军训人员值勤勤务,应本公平、合理原则安排轮值,并于每月月底前至本部「军训人员值勤管理系统」登录「值勤轮值表」,以利督考。

  (四)值勤人员须着军服;甲类值勤于下午十时时至次日七时前、乙类值勤于下班后,得换穿便服,此期间内需处理公务时,应着军服前往。

  (五)值勤人员应每日填写工作日志,格式如附件。

  (六)各校应建立值勤代理编组,于值勤人员因故无法执行任务时,代行相关勤务。

  (七)各校每日除轮派值勤教官一人外,并得视学校特性需求,安排其它值勤人员,处理相关事务。

  (八)有二个校区以上之学校,得依学校校区军训教官人数,律定值勤方式。

  (九)主管单位对所属实施电话通联测试时,对未完成通联之学校,应于二十分钟后再通联一次,连续三次若仍无法通联,通知该校(单位)军训主管协处。

  (十)大专校院军训主管以采在校督导值勤方式参与值勤工作,每周至少一次。

  (十一)军训护理教师得视学校需求参与协助住校生生活辅导。

  (十二)本部教育服务役役男发生重大事故与意外事件时,依「役男重大事故与意外事件处理要领与通报作业须知」办理。

  八、奖惩:

  (一)军训人员对校安事件处置得宜,有效维护学校、学生安全与权益者,得由权责单位予以奖励。

  (二)军训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执行不力者,依军训人员奖惩相关规定议处,单位军训主管视情节连带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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