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3]52号
省国防科工委: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7号)规定,河南物资集团原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职能已调整给你委,并由你委内设机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具体负责,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不再承担此项职能。为此,经请示国家计委价格司,并参考邻省做法,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不再执行原省物价局、省物资集团公司豫价工字(1996)第068号文件规定的按民爆产品销售额收取1%劳务费的规定。省民爆器材公司停止收取劳务费后,其直接经营的民用爆破器材,可按原省物价局、省物资集团公司规定的销货所在地的价格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