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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修订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1-12 生效日期: 1985-03-01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近年来,储户因非调动工作或户口迁移,要求银行为其办理异地托收存款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了方便储户异地办理存取,总行决定修订现行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凡储户因需要均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规定办法如下:
  一、活期和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和整存零取)及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均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异地托收。
  二、托收已到期的定期储蓄及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原存款行应计算利息至划出日,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付给储户,托收在途的时间不计付利息。
  储户委托时约定转存者,原存款行计算利息,随同本金一并划入委托行,委托行办理转存以原存款行划出日为起息日。
  三、托收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及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要求提前支取,委托行负责验对储户身份证件,在存单(折)、托收委托书上批注证件有关内容和“提前支取”字样。原存款行按提前支取有关规定计算利息,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付给储户。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托收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及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要求续存者,原存款行应按原存单所订利率和实存期计算利息,随同本金划入委托行。委托行将本金按原起息日、原订利率和期限开立新存单(折)。
  四、目前各行举办储蓄种类不尽一致,零存整取计息办法不统一,储户托收未到期零存整取或委托行未举办的存款种类,银行只办理异地提前支取。如储户要求继续存储,侍本息划回后,按委托行举办的储蓄种类重新开户。
  五、活期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原存款行计算利息到划出日止,连同本息划往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将利息并入本金,照原存款行划款日起息开给储户新存折(单)。
  储户在收妥后不继续存款者,托收在途的时间不计利息。
  六、凭印鉴支取的存单(折)办理托收时,不论存款是否到期,都必须在存单(折)上加盖原留印鉴,否则不予办理。
  七、异地托收的储蓄存款凭证应加盖“内部划转拾得无效”戳记,以防遗失冒领。
  八、异地托收委托书和储蓄存单(折)等,可由委托行直接寄往原存款行,不必经上级行转递,以加速凭证传递时间。收到委托书的行(处),如发现存单等凭证不是本行(处)开出的,但能看出原存款行名者,应即直接转寄原存款行,同时通知委托行。如看不清楚原存款行名者,应立即退回委托行。
  九、如托收的存单(折)在邮寄的途中遗失,经查实情况取得证明后,委托行可根据委托书第四联留底的帐号、户名和金额,向原存款行办理挂失手续,原存款行经查实存款确未支付时,应同意办理挂失手续,将款划出。如原存款行经查实此笔存款已经支付,应进一步追查原因后处理。
  十、因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办理储蓄异地托收,仍按原收费规定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如同一储户向同一原存款储蓄所托收数笔储蓄存款,手续费、邮费或电报费均按一笔计收。
  凡非上述原因委托银行办理储蓄异地托收时,需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手续费,每笔收费最低不少于八角(不另收取邮费)。要求电报划回时,加收电报费每笔一元八角。以上费用,一律由委托行收取。
  十一、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执行(以委托行受理日为准)。希事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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