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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8 生效日期: 2005-05-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3016381号

一、本要点依据国民教育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二、台东县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 为办理所属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应组成「台东县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负责遴选各国民中小学校长人选,报请县长聘任之。

三、本会置委员十五名,由本府就下列人员遴聘组成之,任期一年:

(一) 家长会代表三人。 (含浮动委员一人)

(二) 专家学者代表二人。

(三) 教师代表三人。 (含浮动委员一人)

(四) 校长代表二人。

(五) 社会公正人士二人。

(六) 县府代表三人。

本会召集人,由县长就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一项第一款家长会代表及第三款教师代表,应由校长出缺学校推派家长会代表及教师代表一人 (以下简称浮动委员) 担任。

四、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委员因故出缺时,由本府另聘原类别代表人员递补。委员会开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议,其决议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行之。

五、本会视任务需要不定期开会,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六、委员就本人及其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有关之遴选,应自行回避。

除浮动委员外,委员之子女、配偶就读或服务于该校者,该委员应自行回避。

七、凡中华民国国民具备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参加本县中小学校长遴选:

(一) 经本县中小学校长甄选储训合格者。

(二) 本县现职之国民中小学校长。

(三) 曾任本县国民中小学校长者。

(四) 经公开甄选储训合格进用之现职教育局督学、课长,符合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四条或第五条校长用资格之现任教育局督学、课长。

前项第四款人员限参加偏远及特殊地区校长遴选。

八、经核定遴聘之校长,应由本府发给聘书,聘书应登载:受聘者姓名、出生年月日、聘任学校名称、任期别、聘约有效期限。

九、校长遴选,应尊重校长意愿,公开受理申请,并依据其办学绩效,办理遴选作业。

九之一、校长遴选分两阶段办理,第一阶段由本府办理积分审查,分别就参加遴选学校择积分最高前三名者,交本会办理第二阶段遴选。

十、国民中小学校长任期一般地区、偏远地区一任四年,特殊偏远地区一任三年,在同一学校得连任一次,连任任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之校长得申请遴选。初任期满校长申请连任,其积分审查达 85 分以上者,本会应尊重其意愿,优先准予连任。

任期届满后二年内届龄退休或年满六十岁于二年内自愿退休者,得不经遴选延长至退休止。

十一、裁并学校校长任期未满一任者,得优先遴聘至同乡镇市或邻近乡镇市学校服务,原任年资得予并计。

十二、校长经遴聘后,未依规定期间到职者,三年内不得申请遴选。

十三、任期未满之校长如有不适任之事实,经本府教育局提请本会评定属实者,应予改任其它职务或为其它适当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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