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检[2001]370号
乌鲁木齐铁路分局、哈密铁路分局、南疆铁路临时管理处、北疆铁路公司、新疆亚欧铁路多元经济发展中心: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自治区计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新计价检(2000)1582号),自治区决定对铁路行业实行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铁路局全行业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价格簿等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二、统一明码标价的范围
铁路行业实行行业统一明码标价的范围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铁路企业的“多经”、“集经”、“技协”等所有涉及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单位。具体是:
(一)铁路客货营运企业及延伸服务单位;
(二)站内、站台售货点(车);列车餐车及流动售货车;
(三)铁路站点、候车室(厅)、火车票代理售票点、行包托运处、小件寄存处;
(四)铁路系统的教育、医药、医疗单位。
三、明码标价的式样
货运价格、特殊运价、杂费、延伸服务费的标价可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1998)17号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计电(1998)31号文《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程序的通知》执行,其他各项价格及收费由乌鲁木齐铁路局根据铁路行业的特点,设计所有的标价签、价目表等,必须经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审核监制,由铁路企业自行印制。
四、本通知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将在适当的时候对铁路运输企业、延伸服务及其他经营者开展一次铁路行业实施明码标价的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将按照自治区计委新计价检(2000)1582号文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