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管理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信息收集
第三章 统计分析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统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及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组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充分发挥统计在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农发行统计是指各级行对各项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反映农发行资金运营和封闭管理各项业务状况,相关企业财务状况,以及国民经济的重要指标和统计资料;
  (二)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汇总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
  (三)开展统计分析;
  (四)按规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咨询;
  (五)依法进行统计检查,实行统计监督;
  (六)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
  (七)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五条 农发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及业务代理机构。

第二章 统计信息收集



    第七条 统计信息收集以定期统计报表为主,数据来源于会计账表、会计原始凭证及台账等。根据需要,也可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统计调查方式,扩充统计资料来源。

    第八条 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撤销,由总行统一管理。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总行备案。省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无权自行制定地区性定期统计报表。

    第九条 定期统计报表中的信贷、现金统计报表,由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和颁发。

    第十条 定期统计报表中的粮油、棉花管理月报等专业性报表,由总行根据本行业务经营和封闭管理的需要制定和颁发。

    第十一条 省级分行统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总行统一制定的报表中增加必要的统计项目。省级分行以下统计机构不得增加统计项目。
 
第三章 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 为满足科学决策的需要,在收集与整理统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农发行经营管理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三条 统计分析包括业务经营状况分析、封闭管理情况分析、金融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分析等。

    第十四条 统计分析应当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保持统计指标日径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统计分析应当根据业务经营和封闭管理需要,及时提交分析报告,确保统计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不泄露统计机密,保证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准确、统一,各级行应当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统计资料的公布,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总行对外公布全面的统计资料,须经总行行长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公布单项统计数据,须报总行行长批准。
  (二)省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公布辖内的统计资料,须报经本级行行长审批,并报上级行和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行应当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各项统计数字上报前须由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各级行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不实,应当及时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九条 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级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定期依法监督检查辖内的统计工作、统计数字的真实情况以及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省级分行统计部门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应当将结果书面报告总行统计部门。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监督检查权。统计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统计检查可以延伸至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

第六章 统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及惩处



    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制和填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执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任务。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按照统计法规和统计任务的要求,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对查出的向题,有权要求其改正;
  (二)有权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揭发和检举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四)有权对代理行的统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按照业务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本系统统计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报表;
  (二)拒绝上报或屡次无故迟报统计报表;
  (三)违反本制度,自行编制、发布统计报表;
  (四)未经核实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违反保密制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