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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文号: 国电财[2001]577号

  为了适应国家电力公司“两型两化、国际一流”的战略目标,加强对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加快各单位财务管理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9月27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财[2001]577号文印发了《国家电力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电力公司“两型两化、国际一流”的战略目标,加强对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加快各单位财务管理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为主体,以企业经济业务为对象,对企业经营活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和控制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
  第四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需要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有坚实的管理基础作保障,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全员管理理念与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的运作体系。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管理目标要求与现实可能性,逐步分阶段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建设中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和资源综合利用原则,避免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财会人员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既精通业务,又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二、目标和方法


  第八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和计算机、网络、通讯等先进技术,力争用五至十年左右的时间,建设集财务预测、决策、计划、核算、分析和控制于一体,财务信息与业务信息全面融合,总公司与分公司信息合一,母公司与子公司信息同步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服务。
  第九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国家电力公司成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对公司系统各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进行统一领导和统一规划;
  各单位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由各单位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在国家电力公司统一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l.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分析、目标、必要性、可行性、企业组织结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构成情况)等;
  2. 硬件及网络结构,包括主要设备和必备的辅助设备,网络连接方式、通讯情况及解决方案;
  3.软件系统,包括系统软件、主要通讯软件、数据库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处理软件;
  4.与所属单位之间的业务处理模式,即采用信息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或者部分集中、 部分分散管理,以及实现方式;
  5.内部主要业务处理系统概况及数据交换方式;
  6.建设周期和进度,包括总体时间安排、分步实施内容及进度;
  7.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处理软件以外需要开发的软件或功能模块;
  8.资金投入情况,包括硬件、软件及人工投入等;
  9.安全机制,描述系统及数据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实现方法。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与企业的组织形式相适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统一,实行财务信息集中管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可以分散管理、实时交换,对有条件的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可以采取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可按以下三个阶段分步实施:1.第一阶段:以实现基本会计核算功能为主要目标,利用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全面实现会计电算化。有条件的分公司应与总公司联网运行,逐步实现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信息集中管理。2.第二阶段:以预算控制为核心,以责任中心、业务活动、会计要素为对象,以信息交换为手段,实现与主要业务系统信息共享,并为企业管理提供相应的财务决策支持。在本阶段,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划分责任中心,正确评价各责任中心的业绩。本阶段要实现总公司对分公司财务信息的集中管理,实现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信息合一;有条件的子公司应与母公司联网运行,逐步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信息集中管理。3.第三阶段: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融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财务信息为核心的一体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即利用企业综合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其它业务子系统的无缝集成,以全面预算控制和业绩评价为中心,实时、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状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并提供完善的分析、预测和决策支持。本阶段的关键是优化管理模式和重组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尚未统一应用软件且实现信息集中管理之前,以及对不具备信息集中管理的控股公司,信息交换执行《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信息交换标准》(交换标准另行制订)。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开发财务信息处理软件。


  三、软件与硬件


  第十四条 本规范所称软件是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软件。各单位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的统一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根据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不同阶段,统一选择各阶段的业务处理软件。各单位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使用国家电力公司统一的软件。
  第十六条 商品化软件功能不能满足管理需求或企业特殊业务需求所必须的软件开发,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在公司系统内共享开发成果。
  第十七条 硬件设备是财务信息系统的基础,各单位应根据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组织模式以及软件对硬件的要求,选择与本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配套的硬件设备。
  第十八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是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前提条件,各单位应当加快网络建设,建立安全、稳定、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适应的高速局域网和广域网系统。
  第十九条 计算机硬件和网络通讯要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即由信息或技术部门负责硬件和网络的安全、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硬件设备和网络通讯必须满足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要求,保障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稳定、连续运行。


  四、安全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管理的硬件、网络、通讯、传输等安全问题,由相应的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涉及财务业务处理的权限管理、操作控制、密码等安全问题,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和应用软件本身的安全约束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分离职能上相互牵制的岗位,对系统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岗位应安排多人担任,并分散授权,相互制约。
  第二十四条 制定灾难性事故恢复方案,防止发生灾难性事故。财务数据服务器应当双机运行,并加强数据备份,必要时应建立冗余的备份通讯线路,确保系统能实时、连续地运转。
  第二十五条 应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数字认证等安全技术,切实保证财务信息在网络及传输中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各种安全密码必须妥善保管,不定期更换,并确保足够的随机性和长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正确评估风险来源,定期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
 

 五、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者和决策者,负责规划和方案的审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和协调;财务部门、信息和技术部门应分工协作,负责落实和实施;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予以高度配合。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并对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行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网(省)公司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从2001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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