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检[2001]1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监督局(处)、纠风办、减负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国家先后分三批取消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两次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自治区也有针对性地分四次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1998年5月,自治区对已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未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近日,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对已经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仍未停止。为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减轻企业及经营者不合理负担,根据全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的安排,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国家和自治区已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自治区境内涉及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相关单位。
检查时限: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重点
(一)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
(二)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名义上停止,实际上改变名称后继续收取的;
(三)已降低的收费标准,推迟执行或拒不降低的;
(四)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涉及企业的收费。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的。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检查的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检查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减负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各级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实施。重点检查阶段,将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重大问题自治区将直接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2001年3月1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为贯彻部署和试点检查阶段,有关安排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3月10日至4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为总结阶段。
四、检查的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实效。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报告于5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负责实施的各主管部门。
(二)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检查出来的违法所得,能够退还的坚决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并移送监察机关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价格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维护政府机关的良好现象。
(四)各级价格、监察、纠风、减负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明确这次专项检查是贯彻中共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系列决定精神,规范有关部门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的重要措施。这次专项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各级价格、监察、纠风、减负办要分别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五)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要通过检查,掌握这些部门收费的实际状况,研究收费和价格政策,规范和完善收费单位的价格行为。
附件:已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文件目录(1997年以来)
附件:
已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
文件目录(1997年以来)
1、《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2、《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
3、《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
4、《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5、《关于取消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评审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环发(1998)65号)
6、《关于取消部分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新价非字(1997)58号)
7、《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车经营者收费通知》(新价非字(1998)36号)
8、《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综字(1998)11号)
9、《关于取缔第一批越权设立涉及个体私营经济收费项目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8号)
10、《关于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59号)
11、《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12、《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
13、《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0)80号)
14、《关于取缔第二批越权设立涉及个体私营经济收费项目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