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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乌鲁木齐电网临时结算上网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1]63号
自治区电力公司
  目前,乌鲁木齐电网上网电量中有部分未审批上网电价,为便于电源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对这一部分电量进行结算,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8)2075号《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乌鲁木齐电网内,未经国家计委审批上网电价的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上网电价为0.19元/千瓦时(含税价),此结算价格暂定一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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