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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关于取消和田电网内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1]43号
和田地区物价局:
  你局和地价工交字(2000)95号《关于和田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内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新价工交字(1999)10号《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精神,并考虑到当地电力企业经营状况,决定取消和田地区自行制定的0.10元/千瓦时电力建设基金,和田电网销售电价不做变动,将取消的空间并入目录电价,弥补和田地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亏损。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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