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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财综[2003]25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豫司文(2002)184号)收悉。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同意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年度检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及年度注册收费。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省司法厅登记(含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分别收取登记费、年度检验费、年度注册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费每单位1000元。
  (二)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费每单位2000元。
  (三)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注销登记费每单位500元。
  (四)司法鉴定机构年检费每单位每年1000元。
  (五)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费每300元,年度注册费每人100元。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告的,公告费据实核收。

  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年检费,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注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收取,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省财政按批准的用途和计划核拨。

  四、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宣传、培训、业务交流、质量检查和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以及补助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支出。

  五、司法行政机关应按要求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六、本通知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财政厅、省计委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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