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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保险同业公会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海南保险同业公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琼银发(1994)第603号文及第663号文“关于同意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分设机动车辆失窃附加险及修改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的批复”精神,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南公司共同商定:为使海南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走向规范有序,维护国家利益,全省于1995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任何一家公司不得另立费率,不得实行变相降费或提费。同时统一执行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特约条款;统一保险金额;统一代办手续费及统一安全奖励标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请广大被保险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监督。
  特此公告。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南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一九九五年一月
  单位:元及%
  车  第  失  乘  司  货  玻  无
  损  三  窃  客  机  物  璃  过
  险  者  险  座  座  责  破  错
  险  位  位  任  碎  责
  险  险  险  险  任
    险
  以上(含2吨及20座)  50  50
  元  元
  元  元
  拖拉机  1.4%  600  150
  (包括胶轮拖拉机)
2、特种车辆(气罐车、油缸车、各种工程车、邮电车、冷藏车、集装箱专用车等)在营运车基础上加收30%保费。
3、司机座位险采取定员方式承保,如不定员者按3人收取保费。
4、第三者责任可在原保险限额加倍承保,保费也相应加倍增加。
5、保险车辆一年安全无赔款优惠车损险费率10%,二年15%,三年以上20%(含三年)。
6、乘客座位、司机座位险、货物责任险的基本赔偿限额为:5000元。
相关法规: 保险 公告 同业公会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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