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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3 生效日期: 2003-03-23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义
  1.当前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迫切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和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其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因此,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二、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2.龙头企业外联国内外市场,内联千家万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必须予以重点扶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力争我市有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加强项目的筛选、论证、申报工作,千方百计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扶持;项目批复到位后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3.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自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捆绑滚动使用,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贷款贴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并从多种经营资金中每年至少拿出70%直接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市预算内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水利基金、水利专项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配套的水源工程、灌溉工程和高标准节水示范项目建设;科技、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开发资金、教育培训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要重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科技项目;外经贸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制品出口的支持和协调服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范围,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

  4.对国家和省定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对争取到的国家级、省级财政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贴息部分,要全部用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无偿部分要大部分用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基地及技术推广。各项支农资金凡能用于龙头企业的,都要捆绑起来,尽量集中用于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5.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贷款要优先考虑、考察、上报、推荐;对符合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规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公开统一授信;对重点龙头企业申请贷款,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贷款用途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金融部门要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以粮食、果品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等问题,金融部门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的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于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6.对于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规定执行。

  7.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金融部门对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予付金保函;对有进出口业务的重点龙头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全部实行登记制给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8.土地管理部门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所需用地(基本农田除外),在符合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单列指标,优先安排,优先依法审批;用地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重点龙头企业所带动的农户畜牧养殖用地,按郑政文[2001]115号文件规定,视为农业结构调整之需要,不属于改变耕地用途。

  9.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待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优先推荐发行股票和上市。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

  10.对列入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农产品原料本地化率达到60%以上,安排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职工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60%,创立有名优品牌,特别是获得国家绿色认证的农产品品牌的,均给予一定的奖励

  11.各县(市)区也要确定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给予重点扶持。

三、切实加强对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12.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新形势下政府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积极应对入世挑战,加快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需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对不能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要予以淘汰,同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支持;对新涌现的并能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递补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要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重点龙头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办公联席会,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问题,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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