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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有关电价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新疆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0]1527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你局乌市价工农字(2000)第59号《转报市食品公司第二肉类联合加工厂用电类型划分的报告》收悉,现复如下:   一、市食品公司第二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二肉联厂)企业自用冷藏用电执行工业电价。
  二、二肉联厂对外出租冷藏用电执行商业用电电价
  三、二肉联厂冷藏用电工业、商业用电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报你局备案。
  四、依据工业、商业用电比例,按工业应分担变压器容量确定工业用电执行大宗工业电价或非工业电价。
  请你局监督检查二肉联厂电价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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