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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0 生效日期: 2003-03-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搞好省重点项目建设,对提高全省国民经济综合素质,增强发展后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方针,紧紧抓住中央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建成了一批重点工程,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省重点项目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制约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当前,全省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进一步抓住机遇,加快重点项目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和建设进度责任制
  省重点项目外部环境对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树立政府信誉的重要标志。省重点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由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负责。跨市的省重点项目按管辖区域分别由相关市政府负责。各市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加强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认真解决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各种问题。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偷盗破坏等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凡是因外部建设环境不好,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由当地市政府负责。
  省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管理,按隶属关系,市属项目由所在市政府负责,省直属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分管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必须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奋敬业、廉洁奉公的人组成项目法人。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积极落实建设资金,科学组织施工,确保项目进度。对社会出资人投资的省重点项目,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审核项目法人的资信能力。凡出资人建设资金不能按合同到位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及时更换项目出资人。凡因项目法人工作不力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由有关市政府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列入当年新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由所在地市政府和项目法人负责。有关市政府要按照省下达的项目开工目标,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协调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
  省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计划、财政、国土、交通、建设、规划、林业、水利、环保、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重点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资金拨付等,必须优先受理。积极配合有关市政府和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手续。需报国家审批的,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争取早日批复。要主动深入基层,为项目建设提供方便,严禁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严禁利用部门权力追求部门和单位利益,以各种理由设置障碍。凡因上述原因影响项目审批、开工和建设的,由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
  凡省政府协调确定的省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拖延贻误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罚。
  二、切实落实省重点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各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赋予项目法人应有的权力,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活动。
  项目法人要与依法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科学严密的建设和供货合同。严格执行合同,不准在合同以外强迫、指定或暗示参建单位分包、转包工程和使用材料、设备等。合同签订不严密、不科学或不执行合同的,一经查出,要追究项目法人责任;造成工程建设工期延误,或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依纪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项目法人要依法强化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管理,严格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明确质量保证期限。项目所在地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执行合同和工程质量的监管,保证其按照合同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凡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偷工减料、非法转包,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造成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单位责任外,要对参建单位和供应商按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1一2年内不得参加省重点项目投标。严重违法、造成恶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制监督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质量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生命。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单位、参建单位、供应商、质量监督单位执行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质量制度不健全、责任制落实不好的建设项目,要限期整改。对不按技术规范操作,造成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要向有关责任单位索赔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那里,都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依法规范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依法搞好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是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关键。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选择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活动由项目法人依法组织。由专家和项目法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自主评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依法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项目法人在法律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和评标专家的独立评标。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项目法人权力和责任是否落实、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专家评标是否客观公正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徇私舞弊等非法行为严厉查处。
  省投资的重点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要不断吸收各行业、各领域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的专家,充实和完善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努力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他省重点项目的评标专家,可在政府有关部门或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牵头,会同监察、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其他省重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监督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既要保证监督到位,又不能越权、越位监督,保证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办法,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省监察厅按照《招标投标》、《河南省实施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另行制订。
  五、强化省重点项目稽察
  加强省重点项目稽察,是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工程质量和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省重点项目稽察,由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外部建设环境等环节及各参建主体进行稽察。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项目稽察工作。被稽察单位必须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合同、财务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严禁拒绝、隐匿、伪报。对稽察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稽察单位对稽察整改意见必须认真整改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肃执法,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和建设经营,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反的,被稽察单位可以举报,省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切实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认真抓好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是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从今年开始,省政府每年根据省重点项目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进度目标下达给各市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省政府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通报全省。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按照省政府安排负责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情况,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每季度向省政府报告一次。省政府定期向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各市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月要将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情况报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凡外部建设环境好、项目进度快、工程质量高的省重点项目,省政府对项目所在地市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进行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予以嘉奖。对建设环境不好、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的,省政府将对有关市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停拨建设资金、停批建设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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