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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核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5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新疆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非字[2000]1466号

自治区人事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46号)的精神。现将我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制定如下:
  一、人事部门在组织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按下列标准收费:
  1、报名费每人15元;
  2、价格鉴证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每人40元;
  3、价格鉴证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每人每科40元;
  4、以上标准已含上缴国家的部分。上缴国家的费用标准按(计价格(2000)546号)文件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以上标准自2000年1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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