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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设置医保药品专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4 生效日期: 2003-03-04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穗医管[2003]5号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方便参保人购药配药,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市劳动社保局、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的条款规定,现要求各定点零售药店设立医保药品专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柜内只能摆放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严禁目录外药品、食品及其它商品进入专柜。
  二、专柜内药品须按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及药监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摆放。
  三、专柜标示明确,方便参保人选购药品。
  四、专柜须配备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
  五、专柜内药品标签须标明“医保甲类”或“医保乙类”。
  六、专柜内医保药品(按通用名)的备药率要达到医保目录的90%以上。
  七、凡是参保人持医保卡划卡购药,药店工作人员应引导参保人到专柜内购买。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设置医保专柜的具体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科,并于5月31日前完成设置工作。个别确有客观原因并经批准的药店,可以适当延期;对于逾期不能完成,又未能说明原因的药店,推迟2003年度服务协议的签订(延期期间,停止医保POS机的使用)或不续签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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