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缉私罚没物品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3 生效日期: 1994-08-13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1994]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缉私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走私物品,包括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或不允许流通的商品外,经法律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由省政府指定的国营拍卖行公开拍卖。

  二、缉私罚没物品在拍卖之前,必须经有关质检机构依法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鉴定,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拍卖市场,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缉私罚没物品拍卖实行公开竞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凡有该类拍卖商品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参加竞买(竞买香烟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竞买者取得拍卖物品后,凭拍卖市场的有关发票及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物品调运、出省以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过户等手续。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给予办理。

  四、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委托拍卖的执法机关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或截留。

  五、省政府指定的国营拍卖行,要适应缉私罚没物品拍卖需要,制定拍卖市场章程和拍卖规则等制度,保证拍卖活动公平有序。工商、财政、审计、物价及缉私职能部门要组成监事会,对缉私罚没物品的拍卖工作实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