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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兵团农七师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8 生效日期: 2000-11-2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新疆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0]1317号
兵团计划委员会、塔城地区物价局、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奎屯市物价局:
  兵团计委兵计(财金物价)发(2000)339号《关于申报兵团农七师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农七师低压电网维护费,具体标准如下:
  1、农七师各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费0.24元/千瓦时,其中:0.02元/千瓦时属于农网还本付息提前介入,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待农网还本付息正式方案出台时,予以抵扣。
  2、各类用电最终到户电价=奎屯电网目录电价+低压电网维护费。
  3、上述电价为农村最终到户电价,不直接管理、抄表、收费到户不得执行上述价格,只能执行奎屯电网销售目录电价。
  4、委托兵团计委与农七师计委对农七师各类用电到户电价进行甄别,现行电价低于上述电价的,执行现行电价,不能因为加计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增加用户负担。
  二、请兵团计委尽快督促其他师局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测算,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报批。
  三、请你们根据农七师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与网改造完成情况,及时对已批复的低压电网维护费进行重新测算,使低压电网维护费降下来。
  四、请监督检查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执行情况。农七师必须将最终到户电价在当地媒体及居民聚居地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
  本通知自2000年11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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