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
人民广场是全市各族人民群众休闲、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所。针对一些单位和人员占用人民广场搞各种影响市民正常休息、娱乐的宣传及商业经营活动的现象,市人民政府曾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广场管理的通告》(乌政通[2000]6号),有效地维护了人民广场的良好公共秩序。为进一步强化人民广场的管理,市人民政府重申: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均应严格执行《通告》规定,自觉配合人民广场管理处做好广场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市人民政府要求:
一、市园林建设管理部门及人民广场管理处要进一步宣传《通告》精神,加大对广场的管理力度,使人民广场充分发挥为各族人民提供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场所的功能。
二、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在广场组织有收费性质的活动。凡在广场组织各种形式晨晚练活动超过40人的群体,必须到人民广场管理处注册登记。
三、在广场从事晨晚练的市民,必须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放送高音。未经广场管理处同意,供电单位不得给广场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送电。
四、不准在广场追逐、抓逗和平鸽,禁止将宠物(狗)带入广场绿地。每日9:30—24:00时(北京时间)禁止从事各种球类活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