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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6 生效日期: 2000-09-06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计综合[2000]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我区粮食收购工作非常重视,并已作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的粮食收购政策和各项具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的紧急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安排好本地区粮食工作,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购销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真正落实到位,确保我区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计综合[200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当前,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积极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单”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在执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些地方还没有真正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了切实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做好粮食购销工作,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根据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确保粮食购销工作的有序进行。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工作,认真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扰乱粮食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确保政令畅通。

  二、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准限收、拒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是“二项政策、一项改革”的核心,是国家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护农业基础地位的一项基本政策。因此,各地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不得限收、拒收;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购,绝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对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地方各级政府要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收购价格要合理,保证农民有一定的收益,防止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粮食购销价格信息,做好价格监测工作,支持和保护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防止出现互相串通操纵市场,损害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千方百计挖掘仓储潜力,抓紧在建粮库建设,腾仓并库,租用社会仓储设施,配备好检测、验等、验水等各种仪器设备,确保敞开收购的需要;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

  三、切实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补贴资金正确使用和拨补到位。落实好粮食风险基金,是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顺利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必须把由地方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新增80亿元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筹资比例分别负担,地方要尽快落实资金来源。部分粮食主产省(区)确因地方财力不足而难以筹措时,要及时主动提出借款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向商业银行借款解决。粮食风险基金要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补贴,不得以奖励销售等名义随意挤占超储补贴,影响敞开收购。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对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进度和数量,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需要。由于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还需要有一个过程,种粮收入仍是当前大部分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市场价格和“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进行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安排好这部分粮食的收购资金贷款,以解决农民出售余粮的实际困难,增加农民收人。

  五、严格执行陈化粮销售审批程序,认真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国粮调[2000]87号)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处理陈化粮,必须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并报国家粮食局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严格控制陈化粮投放市场的数量,坚持出库报告制度,避免投放市场过多,冲击市场粮价。要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标准,做好鉴定工作,注意严格掌握鉴定标准,防止“以好充次”和以销售陈化粮为名变相降价销售。

  六、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督检查,确保存储粮食安全。今年以来,部分地区气候干燥、旱情严重,一些粮食主产区露天囤垛较多,有些粮库相当密集,存在着较大的火灾隐患,同时主要江河流域正值汛期,当前防火、防汛的任务非常艰巨,安全保粮形势十分严峻。各级粮食部门和粮食购销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精神,提高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的认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洪抢险物资,做好防汛、防火工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管理松弛的现象,杜绝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确保粮食安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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