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2]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精神,坚决关停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小钢铁厂,防止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力度,该关停的必须一律关停。凡不按规定取缔、关停小钢铁厂的县(市)、区,一经查出,市有关部门要停止审查、上报该地区钢铁企业所有的技改、基建等项目,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郑州市关停小钢铁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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