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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共用费用分摊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 2002-11-21
发布部门: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2002]5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物业管理服务中有关共用费用分摊规定通知如下:
  一、共用费用及适用范围
  共用费用是指由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运行和维护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及维修开支等费用。
  共用设施设备主要是指由业主共用的道路、绿地、公共照明系统、供水及增压系统、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及其他电子、电器设施设备等。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费用分摊原则
  共用费用分摊应维护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

  三、共用费用分摊办法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就共用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各公共用电用水设施设备要单独安装水电表,其运行所产生的水费、电费以每个独立的计量仪表为计费单位独立核算费用。共用水电分摊方法,住宅部分按户分摊,非住宅按业主产权面积分摊。
  2、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每月公布共用设施设备产生水电等共用费用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分摊方法,按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
  3、已出售、出租的住宅、非住宅空置物业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当月应分摊标准的50%分摊共用费用,未出售、出租的物业由物业所有权人承担公共费用分摊。
  4、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改造,其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摊。

  四、共用费用分摊要求
  1、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收取的水电等共用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分项目计收,不得混合收费。
  2、共用费用分摊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按月公布共用费用的财务收支状况,否则,业主有权拒缴。
  3、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大修、更新和改造维修方案、施工预算等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60%以上业主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并于事后公布决算。
  4、下列费用不属共用费用分摊范围
  ①多层住宅(非住宅)在100元以下,高层住宅(非住宅)在300元以下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所产生的单项费用;
  ②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所消耗的水、电、气、暖等费用;
  ③各类共用地下、地上专用停车场产生的各种费用:
  ④按规定不应计入公用费用分摊范围的其它费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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