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平价费[2002]160号
宝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宝丰县龙兴寺水库自流灌溉水价的请示》(宝价字[2002]29号)收悉。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农业灌溉用水,在你局对龙兴寺水库管理所有关情况审核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经营状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根据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第091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关于贯彻《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090号),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龙兴寺水库农业灌溉用水按0.035元/立方米收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