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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工作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9 生效日期: 2006-06-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6]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工作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发挥价格工作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价格问题涉及到“三农”的方方面面,是与农民群众利益关系最为直接、敏感的问题之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湘发(2006)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工作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民增收
  1、加强主要农产品价格调控。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稻谷等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当稻谷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及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格预案,稳定市场粮价水平,保证农民合理的种粮收益。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烤烟收购价格,进一步完善烟叶分等定级体系,防止人为压级压价,切实保护烟农利益。对于已经放开价格的生猪、棉花、油料等大宗农产品,各地要加大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市场分析力度,加强价格走势和收益水平预测,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农民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种养结构,促进农民增收。

  2、促进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认真研究完善粮食、烟叶等主要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副食品等与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通过发布主要农产品不同品种之间、普通品种与优质品种之间的市场价格、成本费用、收益水平的信息,引导农民发展优质高效农业。

  3、促进农产品流通。继续对鲜活农产品运销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省内车辆,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不得在公路上随意以动植物检测检疫等为名乱收费。适当降低农村通村通乡客运车辆附加费。

  4、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针对务工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一律取消。有关机构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为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和手续,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强制服务收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收取借读费等与当地学生不一致的任何费用,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措施。切实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安排了专项培训经费的,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5、完善农村征地补偿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价格机制,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要严格按国家政策以合理价格实行足额补偿,防止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等名义压低农村土地价格。各地在进行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以及招商引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农民以土地折价入股、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模式,保证农民长期从土地中获得稳定的收益。

 

二、加强农资价格监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6、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继续执行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费优惠、补贴政策。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严格控制化肥经营差价率,尿素、钾肥的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不得超过4.5%;对化肥销售终端继续实行最高零售限价控制,尿素最高零售限价由省物价部门核定公布;其它化肥的最高零售限价由市州物价部门核定公布。

  7、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社会平均制种成本和经营管理水平,区别常规品种、杂交品种和自有知识产权品种,合理核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种子销售价格。

  8、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完善并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力度,推进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加强农电价格监管,确保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贫困县农排、动力用电价格控制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内。

  9、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逐步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合理制定农村水利工程水价,2006年先对现行水价标准高于完全成本的,降低到完全成本水平。

 

三、加强涉农价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0、严格控制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一五”期间不再出台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现有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国家和省已明确实行减免优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按规定落实。

  11、严格规范涉农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加强农机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收费项目应严格控制在省定范围之内,2006年收费标准要在2005年标准基础上再下调20%。在全省102个火葬推行县全面实行殡葬事业公益性低价政策,积极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扶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或树葬,限制土葬用地。严禁利用办理证照、各种审批、审核手续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之便,强制农民参加各种协会并收取会费或接受各种有偿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免费向农民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咨询等服务。

  12、加强农村教育收费监管。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2006年要认真做好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和沅江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试点工作。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和落实“两免一补”政策,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政策。清理规范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积极研究限制使用豪华版教材的相关措施,降低课本价格,教辅材料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

  13、建立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体系。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对药品试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顺加作价,防止药价虚高,支持农村平价药店经营。整顿农村医疗服务收费,农村乡镇卫生医疗服务价格按不超过三类价格标准的80%控制,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局核定。

  14、清理规范农民建房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它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农民建房用地土地登记费、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一律取消。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实行免费。

  15、规范检验检疫和防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畜禽、畜禽产品检验、防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16、降低农村广播电视通信收费标准。降低用于“村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在城镇居民实行有线数字电视后,面向农村居民推行无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标准原则上比城镇有线数字电视低8元/月。

  17、实行扶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政策。对义务教育年级的农村学校的校舍和教育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减免。对农村文化、体育、卫生、环保设施建设方面的收费,视同省级重点工程对待,给予优惠。

 

四、强化农村价格网络建设,确保支农惠农价费政策落实
  18、构建农村价格管理网络。进一步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管理机构和农村物价监督员制度,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乡镇要明确由1名乡镇干部兼职管理农村物价,并从各行政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教师、村民委员会代表中聘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的人员担任村级价格监督员。要切实加强对县、乡、村三级物价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价格管理工作体系,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19、强化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以县、乡、村三级价格管理体系为依托,重点监督和查处农业生产资料、用电、用水、农产品检验检疫、防疫以及农村教育、医药、建房、殡葬、办证等方面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继续巩固和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加大公示力度,完善公示形式,扩大公示覆盖面,健全收费监督卡和缴费明白卡制度等配套措施,巩固公示成果。扩大农村各类市场明码标价的覆盖范围,大力提倡明码标实价,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为平台,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农民群众对乱涨价、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案必处。

  20、完善农村价格服务网络。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和办黑板报、墙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价格政策,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加强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调查,更加全面、详细、真实地反映农业生产成本效益情况,为国家制定农村政策、引导农民合理生产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加强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分析和趋势预测,不断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健全价格预警工作组织体系,提高价格监测分析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价格在线”网站的平台作用,建立覆盖大多数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的价格信息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下乡到村活动,及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
省物价局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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