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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9 生效日期: 2006-06-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地方财政收支平衡,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2006年起对市直单位非税收入按比例实行统筹:
  (一)对年度计划执收收入实行两次统筹。
  对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和其他单位的收入分成后由市人民政府统筹10%,为第一次统筹。
  上述收入经第一次统筹后,在扣除税金、工本费以及直接材料成本后,视收入性质及单位经费拨款性质确定不同的统筹比例,实行第二次统筹。第二次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中市直单位超过年度执收收入计划部分,第二次统筹比例增加10%。
  (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及专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
  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不予统筹。不予统筹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认。


    第四条 年度执收收入计划由市直单位申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市财政部门对市直单位下达年度统筹计划。市直单位因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年度执收收入计划的,年度统筹计划不得调整;由于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执收收入减少的,经市财政部门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统筹计划。


    第五条 市直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将各项非税收入准确、及时、足额解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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