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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厂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 2006-05-30
发布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办[2006]28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厂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30日


湖南省厂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巩固、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和程序,将有关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实行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厂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厂务公开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广泛参与,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确保厂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资本运作、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情况和男女同工同酬等情况,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生育证发放、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和违法生育处罚情况,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企业主要领导离任审计情况,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四)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信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境)费用支出情况,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情况,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要事项、购买职工内部股以及是否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等情况。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要突出重点,求真务实,注重效果。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工作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推动企业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将厂务公开的内容在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上公开,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要不断充实和丰富会议内容,提高会议质量和实效,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职工大会、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八条 厂务公开栏是厂务公开的必要形式。企业应当在醒目处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所有公开内容原则上都应在公开栏公布。


    第九条 企业可以通过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其他形式进行厂务公开,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创新厂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厂务公开后,应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网络对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


    第十一条 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代会公开;属于常规性的工作事项,通过公开栏等形式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实行定期公开;属于一事一议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以下程序向职代会报告或公开:
  (一)提出公开建议。根据职工的要求.征求企业党政领导的意见,由企业工会与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沟通情况,提出向职代会报告或公开内容的建议。
  (二)酝酿讨论。企业工会将拟向职代会报告和公开内容的建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各职能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或职工民主议事全体会议充分酝酿讨论。
  (三)确定公开内容。企业工会将酝酿讨论的情况提交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公开的内容。
  (四)公开准备工作。根据确定的公开内容,充分做好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公开的各种资料交工会汇总。
  (五)会前预审。企业工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后交企业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全体会议审核,同时于职代会预备会议前15天发给职工代表进行预审。
  (六)实施公开。经企业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全体会议审核并批复、职代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向职代会报告或公开。


    第十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日常性厂务公开工作一般履行以下程序(根据公开事项情况也可采取简易程序):
  (一)提出公开建议。企业工会或其他组织、个人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向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公开内容的建议。
  (二)确定公开事项。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公开的具体事项,并明确承办部门。
  (三)整理公开内容。由企业承办部门限期整理公开的内容,并将整理好的公开内容和资料报送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
  (四)预审公开内容。根据确定的公开事项,企业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召开会议,逐项进行审核并批复,提出公开的意见及要求。
  (五)实施公开方案。企业承办部门按照公开要求和方法组织实施。企业工会负责督促落实,确保厂务公开顺利实施。
  (六)进行监督评议。企业有关事项公开后,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组织职工对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

 

第四章 厂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范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控告。对群众投诉、监察机关或新闻舆论监督中心转办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厂务公开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拒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厂务公开工作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地方和企业,由上级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不依照本工作规范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欺骗职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领导人不得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劳动模范候选人,不得提拔任用,或应当予以调整;其单位不得参加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及模范职工之家等评选。
  (一)拒不建立、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厂务公开的;
  (二)进行虚假厂务公开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
  (五)对职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采纳、不整改,对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七)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八)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
  (九)其他违反本工作规范规定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工作规范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厂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由党委、行政以及纪检、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一)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厂务公开方案,审定厂务公开内容,研究解决厂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
  (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工作例会、责任追究、民主协商、财务、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党委应加强对本企业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要把厂务公开工作纳入企业党建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应把厂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融入企业各项制度中去,列入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纪检机构(没有纪检机构的,其职责由党组织中负责纪检的委员承担)负责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可加挂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负责厂务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厂务公开工作计划、公开形式、公开程序的拟定,厂务公开情况统计、信息发布、职工意见收集和反馈,协助安排厂务公开督促检查及有关会议的筹备、厂务公开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并负责向上级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成立由纪检、审计、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厂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厂务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职工对厂务公开内容评议意见是否采纳、落实,并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把厂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经常开展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财政要为本级地方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各基层厂务公开工作经费按企业会计制度列支和处理。要建立健全厂务公开财务工作制度,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管好用好厂务公开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把厂务公开工作纳入工会工作整体目标,并认真组织考核。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按地区和行业,分级、分行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会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我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工作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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