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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交通部为办理高速铁路及捷运系统建设事宜,特设高速铁路工程局(以下简称本局),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2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民间投资案之办理与协调、市场分析与运输规划、工程与营运接口之整合、运务及行车安全之规划、履勘、财务规划等事项。
二、路线、结构、土木、测量、位置控制、建筑、桥梁、隧道、水电空调、景观之规划、分析、设计、施工技术支持等事项。
三、电力、电车线、号志、通讯、通风、车辆及相关维修厂站设备等之规划、设计、施工技术支持等事项。
四、发包、订约、合约管理与查核、工地安全卫生、工程争讼、计画管制、品质管制、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等工程管理事项。
五、用地禁限建及都市计画拟定与变更之规划、用地征拨、价购、路权土地登记、图籍及产权管理;土地规划利用及开发等事项。
六、轨道工程及其它接口工程之规划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拟定及审查、技术接口整合、系统整合测试、环境保护、型态管理及其它技术开发、训练等事项。
七、工程信息系统建置、网络建置与管理、技术文件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硬件维护及信息管理、训练等事项。
八、其它高速铁路及捷运系统建设相关事项。
第3条 本局设七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6条 本处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组长、副总工程司、副组长、主任工程司、专门委员、科长、秘书、正工程司、视察、分析师、副工程司、专员、设计师、帮工程司、科员、工程员、助理工程员、设计员、办事员、书记;其中科长得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6-1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及前条之规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12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5条 本规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