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国91年05月03日修正
第1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2条 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分下列各等类:
一、三等考试:
(一)外交领事人员。
(二)国际新闻人员。
二、四等考试:
外交行政人员。
三、五等考试:
外交行政人员。
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四等考试相当于普通考试,五等考试相当于初等考试。
第3条 本考试各等类之应考资格、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分别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规定。
第4条 本考试男性应考人须服毕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现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届满者。
第5条 本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
第一试除三等考试国际新闻人员视听资料制作科、广播电视科及四、五等考试外交行政人员为笔试外,其余各类科为笔试及外语或专业知识口试。
第二试为口试或实地考试及口试。
第6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第一试录取后,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期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参加第二试。
前项体格检查标准,除依公务人员考试体格检查标准之规定办理外,凡患有小儿麻痹、身体发育不全或其它身体畸形,致有不堪胜任工作之虞者,均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第7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分别依序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8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六年内不得转调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暨其所属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不得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9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10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11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