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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支持服装服饰产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 2001-09-24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服装服饰产业发展,使之尽快成为全市工业新的增长点和带动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纺织服装服饰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名牌产品为依托,加快全市纺织、服装服饰企业的资产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凡对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及实行政府救助的困难国有和集体纺织、服装服饰企业进行兼并的,可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45号)的规定,利用土地出让收益安置职工,盘活土地资产用于企业发展。
  二、鼓励民营、三资服装服饰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优势民营或三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涉及的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按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我市企业改革的意见》(青企改调字[2001]17号)办理;涉及的土地问题,应先按市土地局、市经委、市国资局《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处置土地资产用于国有企业增资的试行意见》(青土字[2000]65号)办理。
  三、拓宽服装服饰企业融资渠道,培育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服装服饰企业上市。市工业企业发展基金、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优先支持服装服饰企业发展。
  四、推进服装服饰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国有企业当年投入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销售收入3%的部分,责任目标考核时视同实现的利润。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债贴息项目,要优先支持服装服饰企业。属青岛市审批权限内的服装服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实行事后备案。
  五、鼓励服装服饰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创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从市财政拨付。
  六、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扶持的服装服饰企业,采取一户一策的办法,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七、服装服饰企业历年欠缴的除医疗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险金,在当年不产生新欠的情况下,企业用有效不动产抵顶或抵押后,可以暂时挂帐,由企业根据其实际能力制定还款计划,按计划偿还。
  八、服装服饰企业的历年欠税,在当年不产生新欠的情况下,由企业根据其实际能力制定还款计划,按计划偿还。
  九、支持服装服饰企业增加出口,服装服饰企业的出口退税,由市国税局优先安排。
  十、成立青岛市服装协会和青岛市服装设计师协会,对服装服饰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定期组织服装服饰企业负责人及设计人员到国外参观学习,提高服装设计制造水平。
  十一、设立常设机构,每年组织“中国青岛时装周”。宣传服装品牌,树立企业形象,营造支持服装服饰产业发展的氛围。坚持国际化办节、市场化筹资、各部门参与的原则,把“时装周”经营成城市的一个品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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