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 312 号
市南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2001年第二季度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4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2001年第二季度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鲁国税函[2001]46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2001年第二季度实现的电力增值税税款已清算完毕(详见附表),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9月10日前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及有关清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