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国91年04月30日修正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家畜卫生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动物保健卫生、疫病防治及研究试验等事项。
二、猪瘟与海外恶性传染病之诊断及防疫研究试验等事项。
三、动物疾病、疫学病理与病性鉴定技术等研究、兽医技术辅导、学术文献之编辑及兽医讲习等事项。
四、动物用生物药品之开发研究、制造改进及其它公民营生物药品制造技术之指导、协助等事项。
第3条 本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财产管理及其它不属于各组、室之事项。
第5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副所长一人,襄助所务。
第6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室主任、专员、助理研究员、科员、助理、办事员、书记。
第7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9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所为配合推动优良药品制造标准及检验业务需要,特设动物用药品检定分所,分所得视业务需要,置分所长、系主任、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助理、会计员。
第11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12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本所动物用药品检定分所之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分所订定,报本所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