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国91年04月30日修正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畜产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畜禽育种、改良繁殖及有关动物之应用试验研究等事项。
二、畜禽营养及化学分析、精密仪器运用、试验研究等事项。
三、饲料作物与牧草栽培、育种改良繁殖、土壤肥力调查改良及试验研究等事项。
四、畜禽生殖生理及环境生理等试验研究事项。
五、畜产品加工制造、技术改进、新产品开发及有效利用之试验研究等事项。
六、畜牧经营改进、畜产品经济分析、畜禽废弃物利用研究、牧地开发规划利用及畜牧机械改良设计等试验研究事项。
七、试验资料搜集、试验研究刊物出版、试验研究成果之示范、推广及技术辅导等事项。
八、畜禽饲养管理、繁殖、饲料加工制造、农机与牧地管理及配合各系之试验业务等项目。
第3条 本所设八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它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5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6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组长、研究员、专门委员、主任、副研究员、专员、助理研究员、科员、助理、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7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9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所设下列分所及各种畜繁殖场:
一、恒春分所。
二、新竹分所。
三、宜兰分所。
四、彰化种畜繁殖场。
五、高雄种畜繁殖场。
六、台东种畜繁殖场。
七、花莲种畜繁殖场。
各分所得视业务需要,置分所长、系主任、研究员、副研究员、课长、助理研究员、课员、助理、技佐、会计主任(会计员)、佐理员、人事管理员。
各种畜繁殖场置场长、系主任、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助理、课员、技佐、会计员。
第11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12条 本所为办理澎湖地区畜牧产业技术辅导等事宜,得设澎湖工作站。
澎湖工作站置主任一人,其余所需人员,由本所或其它种畜繁殖场派充之。
第13条 本所及所属分所、种畜繁殖场之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分所、种畜繁殖场分别订定,报上一级机关备查。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