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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91年04月04日修正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其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4条 本会设研究发展处、综合计画处、管制考核处、信息管理处、政府出版品管理处、地方发展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
各处、室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必要时得调整之。
第5条 研究发展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辅导及评奖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成果之汇整及统计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经费之补助事项。
(五)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评奖事项。
(六)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它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民意调查之举办及舆情分析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民意调查工作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民意调查作业之训练及研究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首长与民有约活动案件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行政院施政相关问题及行政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行政及政策类委托研究计画之审议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会各项项目研究之规划、协调、处理及成果追踪事项。
(四)关于国际研究发展组织之参与及联系合作事项。
(五)关于国内学术机构及团体研究发展事项之联系合作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效率与为民服务工作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为民服务工作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推行为民服务工作之考评及奖惩事项。
(四)关于为民服务工作之宣导事项。
(五)关于为民服务工作之训练及研究事项。
第6条 综合计画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针之研议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组织职掌之审查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结构及功能之研析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交办项目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它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行政院年度施政计画之审议及编制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重要社会发展计画先期作业之审查事项。
(三)关于年度施政计画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四)关于本会年度施政计画之审查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交办项目之审议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行政院中、长程计画之审议及编制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程施政计画之审议及编制事项。
(三)关于中、长程计画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四)关于重大社会发展问题之趋势与政策分析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交办项目之审议事项。
第7条 管制考核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行政院重要会议决定、决议及院长指示事项之追踪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施政问题之项目调查、追踪、协调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重要方案、计画之追踪及管制事项。
(四)关于监察案件之追踪及管制事项。
(五)关于研考业务协调会报之议事事项。
(六)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它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管制考核制度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画之选项列管及实地查证事项。
(三)关于列管案件进度报告之编印事项。
(四)关于列管案件之建文件、管制及信息化作业推动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工作之考成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列管计画之考核评估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考成资料之建文件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公文时效管制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国营事业年度工作之考成事项。
(二)关于国营事业之不定期查证事项。
(三)关于国营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计画审查意见之研提事项。
(四)关于国营事业考成资料之建文件及管理事项。
第8条 信息管理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信息系统之统筹规划及优先级研订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信息计画之审议、管制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行政信息管理之研究发展及综合研议事项。
(四)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它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政府网际服务网之运作、维护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行政信息法规、标准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电子资料流通与数据库应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关于行政信息安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关于政府电子认证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政府机关办公室自动化政策及推动策略之研议及规划事项。
(二)关于政府机关实施办公室自动化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政府机关办公室自动化计画之审议、管制及评估事项。
(四)关于政府机关网络应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本会网络系统之规划、发展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会信息系统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会信息系统之稽核及安全事项。
(四)其它支持政府业务计算机化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机关网络内容维护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地方机关网络应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地方机关行政信息系统发展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关于地方机关信息安全、稽核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第9条 政府出版品管理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政府出版品集中展售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本会出版品之管理、发行及流通事项。
(三)关于研考双月刊及其它出版品之编印事项。
(四)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它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政府出版品管理作业之辅导及训练事项。
(三)关于政府出版品促销推广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关于政府出版品管理作业之访查及评奖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政府出版品电子化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务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出国人员出国报告之综合处理事项。
(四)关于施政问题相关资料之搜集、整理及服务事项。
第10条 地方发展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地方施政资料、发展政策、施政与计画之搜集研究、分析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地方发展情势之调查研究、分析及备查。
(三)关于地方发展规划之辅导、训练及协助事项。
(四)关于地方发展公共论坛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关于地方政府组织法规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六)关于各国地方政府施政信息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地方发展示范计画之评析、建议、实验、协调及辅导事项。
(二)关于直辖市政府年度施政纲要及施政计画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县市政府施政计画管理制度之辅导事项。
(四)关于中央对地方政府一般补助款之管制考核事项。
(五)关于中央各机关对地方政府计画型补助案件之会办事项。
(六)关于地方社会经济情势之研究分析及建议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地方政府配合中央重要施政案件之追踪及管制事项。
(二)关于地方政府中、长程计画规划与执行之协调及促进事项。
(三)关于地方政府合作机制之协调及促进事项。
(四)关于地方政府施政绩效制度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关于地方政府公文时效管制之辅导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地方公共服务之协调联系及咨询服务事项。
(二)关于地方政府绩优研考人员之选拔、表扬及奖励事项。
(三)关于地方民情反应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四)关于地方发展信息系统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五)关于地方政府监察案件之列管、协调及辅导事项。
(六)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它各科之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委员会议、业务会报及行政管理座谈会之议事事项。
(二)关于公共关系事项。
(三)关于与立法院及监察院间之联络事项。
(四)关于本会之新闻联系事项。
(五)关于本室综合业务及不属其它各处、室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公文之收发、登记及统计事项。
(二)关于公文及资料之缮印事项。
(三)关于公文之稽催及时效管制事项。
(四)关于本会印信之典守事项。
(五)关于档案之管理及销毁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财产之购置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营缮工程与采购案件之招标、比价及议价事项。
(三)关于公务车辆之管理事项。关于工友之管理事项。
(四)关于经费之出纳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员额编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职员任免、迁调、动态、铨审及考试分发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职员考绩(成)、奖惩及考勤事项。
四、关于职员退休、抚恤、资遣之核转事项。
五、关于职员训练、进修、研习、考察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职员福利之规划事项。
七、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及退抚基金之拟办事项。
八、关于职员、退休人员及眷属全民健保之拟办事项。
九、关于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一○、关于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会及所属单位概算、预算、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会及所属单位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纪录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四、关于付款凭单、传票之编制、支票之会签、库存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之查核事项。
五、关于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关于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采购案件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会同监办事项。
八、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纂、管理事项。
九、关于本会及所属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14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关于危害及破坏安全之防护事项。
八、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九、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5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文稿之综核及代判事项。
二、关于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之协调及权责问题核议事项。
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16条 研究委员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法案、命令之研议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计画方案之研议及会核事项。
三、关于重要案件之审议及法令发布、修正、废止文件之会核事项。
四、关于业务之研究改进及对重要政务之咨询、服务及建议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17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处、室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画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本处业务。
第18条 各处室处理业务涉及其它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如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陈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核定;各科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由该处、室主管决定。
第19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重要计画及文稿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科工作分配及执行进度查询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事项。
五、关于主管文稿初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职员指导监督与考核事项。
七、关于本科例行业务处理或核签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20条 专门委员、高级分析师、视察、专员、分析师、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办事员、书记、约聘(雇)人员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21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2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23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之规定办理。
第24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