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署办法[1999]35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发布第23号公告,对美国、日本输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现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提供对美国、日本输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对外表态口径的函》(国检动函〔1999〕422号)转发你们,请各关在对外宣传和实际工作中统一表态口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提供对美国、日本输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对外表态口径的函
(国检动函〔1999〕4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0月30日)
国家经贸委、外交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鉴于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美国、日本输华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中数十次截获我国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至松材线虫,为保护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及外贸出口,今年8月23日海关总署、外交部、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国家林业局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拟对美国、日本输华货物部分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的请示》。9月21日国务院领导批准了5部门请示的意见。11月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将发布公告,对美国、日本输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
现将对外表态口径、公告、松材线虫截获情况、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提供你们,供与美、日方面会谈时参考。
附件:关于对美国、日本输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对外表态口径
(1999年11月1日)
一、截获松材线虫情况
1998年至1999年10月,我国宁波、上海、广州、深圳、南京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来自贵国输华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中,连续数十次截获中国法律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至松材线虫,截获批次数分别高达44次(美国)和28次(日本)。如此高频率的检出松材线虫,证明来自贵国的本质包装材料检疫风险很大,这对我国林业、生态环境、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紧急措施采取前与美、日已交涉的情况
1.与美已交涉情况
截获松材线虫后,中方及时与贵方有关部门进行了交涉。去年10月,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司夏红民司长分别在北京、华盛顿与美国当时的农业部副部长助理斯得克先生举行会谈时,当面进行了交涉;今年3月,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又书面致函美国动植物检疫局驻京办事处进行交涉,希望美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松材线虫进一步传入我国。8月,美国动植物检疫局木质包装代表团访华时,中方再次向美方作了通报。
2.与日已交涉情况
今年6月,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致函日本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通报了截获线虫的情况,并希望日方采取有效防止措施;7月,又与日本驻华使馆当面进行交涉。
美、日方面对中方截获松材线虫未提出异议,但时至今日,情况没有好转,我口岸继续于今年8、9、10月截获松材线虫。
三、专家呼吁采取紧急措施
松材线虫主要危害松树和其它针叶树,松材线虫侵染松树后,由于水份输导受阻,导致松树针叶迅速失绿、变黄,然后整株松树枯萎死亡。中国约有8.5亿亩(4710万公顷)针叶树林资源,其中作为第一大树种的松树资源约5亿亩(3330万公顷);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气候条件适合松材线虫的发生;而且光肩星天牛也广泛分布。目前,虽然松材线虫在中国江苏、安徽、广东、山东、浙江局部地区发生,但中国政府采取了严格的封锁和扑灭措施。如不能有效遏制国外松材线虫传入,一旦松材线虫在中国全面传播开来,其结果不但是中国政府的防除工作前功尽弃,而且将给中国森林、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并还影响中国林木加工业出口。
通过风险分析,专家认为,在如此高频率截获松材线虫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松材线虫随木质包装进一步传入中国。
四、中方采取的紧急措施
中方已多次向贵方通报了截获松材线虫情况,但我方仍然继续从贵国输华货物木质包装材料中截获松材线虫。为防止松材线虫进一步传入中国,避免给中国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专家完成的风险分析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方决定对美国、日本输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此项紧急措施由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于1999年11月1日发布,考虑到贵方有一定的时间作好准备,紧急措施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措施是:
1.美、日本输华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如果使用,须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者其他经中方认可的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并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对于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2.美国、日本输华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由进口商对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拆除并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作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4.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离开美国、日本的输华货物实施本紧急检疫措施。
中方采取的这一紧急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协议)及国际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原则相一致。
附件: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告第23号(见前文);
2.1998年至今从美国、日本输华货物木质包装材料中截获松材线虫情况(略);
3.松材线虫随美国和日本输华货物木质包装材料传入中国的风险分析报告(略);
4.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至松材线虫(略);
5.松材线虫问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