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 283 号
市南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粮油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7家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市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1]205号)的有关规定,就地预交和集中清算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国税函[2001]59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9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 2001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全资控股的7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 2001年度由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在青岛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北京市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 2 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
3 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4 中粮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5 中粮绿地兴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6 中粮酒饮料食品进出口公司
7 中国玉米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8 明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 中粮实业发展公司
附件2: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1 山东中粮花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2 山东中粮花生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 山东中粮粉丝杂豆进出口有限公司 4 山东中粮纺织品有限公司
5 山东通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6 山东粮油青岛正泰经贸中心
7 山东通泰报关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