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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5 生效日期: 1997-07-25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1997]第14号

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
  你局《关于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请示》(大地税外发[1997]00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该企业可按大开管发[1996]2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开发区内工作的中方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定额扣除1200元的费用和各项津贴,不再重复执行大地税[1995]038号文件规定的对各种津贴定额扣除100元的规定。

  2、对该企业医疗费包干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大地税二[1995]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该公司新建成或新购置的房,可按大开管发[1996]26号文件第十九条之规定,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免征三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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