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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取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3 生效日期: 1997-07-23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7]第156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7]76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意见》(审意财[1997]219号)第一条:“大连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143号文件决定,农电部门采取综合电价代农村电管站等部门收取的低压电网改造资金、高能耗变压器改造资金和海缆基金等暂不并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关于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应予纠正,从1997年起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按用电量依据规定的标准收取的,并且开在同一张电费发票上,属价外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的精神,对我省各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从1997年6月1日起,不再征收营业税,统一征收增值税。以前已征营业税的,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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