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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7-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加强职业培训,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职业培训教育有了较大发展。但总的来看。劳动者素质偏低,技能人才缺乏,严重制约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影响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是我省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的一大障碍。要顺利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造就一大批面向21世纪的新型技能人才,把劳动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巩固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
  技工教育是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教育。要按照面向市场、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保证质量、服务就业的要求,全面推进技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合理调整技工学校布局,实现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从有利于发挥培训资源优势、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出发,对全省技工学校布局进行调整,改变目前学校规模小、层次低、布局不合理的状况。适当压缩学校数量,扩大教育规模,提高办学层次,使技工教育结构上趋于合理,整体上有新的发展。各市和省主要行业都要通过兼并联合、增加投入、抓大扶强,集中力量办好1-2所骨干技校,使其尽快壮大,成为全省和全国的名牌学校;尚没有高级技校的市可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办一所高级技校。对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县级政府办的技校也要适当加以扶持,提高层次,办成跨区域的龙头技校;其他县级办技校要依托骨干技校,办好特色专业。企业办技校是企业职工培训基地,不应视同为企业办社会,一味剥离,有条件的应当继续办好,可联合创建培训集团,招生困难的可改为职工培训中心。对未列入财政预算或资金无保障的技工学校,以及连续3年不招生或招生数量很少的学校,要通过整顿兼并促其转化,仍无起色的予以撤改;一套班子、多块牌子且办学不是以技工教育为主的学校,撤销其技工学校建制。在结构调整中,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举办技工教育,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形式办学,努力实现教育投入多元化,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对于社会各方面举办技工学校要在基建征地、投资、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布局调整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校性质、挪用侵占国有资产。未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改技工学校。
  (二)面向市场,贴近企业,为经济发展服务。技工学校要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实行多种形式的校企联合,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可作为大中型企业的培训基地,实行校企共建。要根据经济发展和企业用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每个学校都要办好几个适应经济发展、相对稳定的骨干专业。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增加传统专业的科技含量,注重新兴产业的专业设置。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以上重点学校要办好1至2个高新技术专业。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重点扶持政府办的技工学校新上专业。技工学校要适应企业职工终身教育的需求,增强培训功能.积极承担对企业职工的培训任务。凡培训在职职工的,所需资金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从职工教育基金中予以补助;培训下岗职工的,从再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培训失业职工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中予以补助。要确定部分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作为技师培训基地,逐步做到凡晋升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都应经过统一培训。
  (三)重视技能训练,提高培训质量。技工学校要坚持为生产一线培养技能型实用人才的方向,重视实习教学,突出技能训练,注重企业员工素质教育。要增加投入,不断完善实习教学条件,进一步加强实习场所建设,保证基本操作技能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实习教学设备不能落后于当地先进生产设备水平。实习工厂(场、店)享受其他学校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同时,要选择部分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基地。切实抓好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要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坚持2年或3年学制,招收大中专毕业生或高中生的实行1年或2年学制,主要进行操作技能训练。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可试行学分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手段组织教学。要开没复合专业,培养学生一专多能,将微机、外语和就业指导作为技工学校的必修课程。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创业能力,重视对学生的法制观念、就业观念、职业道德以及企业文化的教育,使学生真正能够适应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教学统筹和教材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建立完善技工教育的评估督导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提高办学层次。进一步扩大高级技工教育的规模。除加快发展高级技校外,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也要开办高级技工班。“十五”末,高级技工班在校生比重要提高到20%以上。技工学校可面向各类教育招生;毕业生同其他职业学校一样,列入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范围,并可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在保证办好技工教育的同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办高等职业教育班,列入国家计划,主要面向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继续升学的还可“专升本”。
  (五)改革完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办法。除全省统一时间组织招生外,学校经批准,可根据企业的用工需要,随时组织招生。打破招生的地域限制、城乡限制,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和部分具备条件的学校,可面向全省招生或跨省招生。技工学校要积极扩大生源,为愿意接受职业资格教育的各类人员提供入学机会。毕业生实行推荐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公安部门按规定在毕业生落户方面提供方便。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技工学校毕业生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省外、境外就业服务。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技工学校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素质。学校新进教师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现有教师,3年内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水平。加快培养一批胜任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在保持骨干教学力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也可聘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科技人员、高级技能人才承担教学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关心技工学校教师的生活,确保工资发放,保障各项权益。

  二、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再就业培训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再就业培训计划,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合理确定再就业培训基地,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要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核定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除在城镇普遍推行外,逐步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实现城乡全覆盖。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规定课时标准,取得《山东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证书》的学员,经相应考试可升入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学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和组织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学生的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鼓励和支持学生更新择业观念,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或创业。
  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是主要承担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各级要重视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要把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建成兼有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并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紧密联系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工厂(场、店)、教职工的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的管理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实行资格年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改就业训练中心,挤占、平调就业训练中心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对社会各类其他以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也要积极扶持引导,发挥他们的作用。培训机构结业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其师资可参加技工教育职称评审。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监管,严格审批,定期检查。对有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以培训为名坑蒙拐骗的,要坚决取缔。

  三、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搞好企业职工的培训,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研究制定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政策。“十五”期间,要使中级技术工人占职工队伍的比重提高到6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提高到10%以上。企业要按照国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的要求,把职工培训作为加强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列入经营者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应不少于职工人数的20%。要落实培训经费,企业应提、应列的职工教育经费要按规定提取列支,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教育基金外,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定期评选表彰企业职工培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职业培训和优秀技能人才的宣传。
  拓展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落实各项待遇。加大技师考评力度,扩大技师队伍,发挥其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省、市两级建立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制度,评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进一步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建立企业技能津贴制度,各地制定工资指导价位,要明确不同技能水平的不同标准。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经省、市专业委员会评审后可享受政府津贴。

  四、加快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步伐,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照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加快实行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广泛开展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除国有企业外,要将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经济,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将各类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学员纳入鉴定考核范围,逐步使他们都能按照国家要求持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职业院校对口招生专业考试应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积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试点,逐步纳入社会化鉴定范围。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保证鉴定质量。要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树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使职业资格证书真正反映持证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加强鉴定题库的开发建设,推动考务管理现代化,提高技能鉴定的科技含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坚持培训与鉴定分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进行培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工作的监管。加强队伍建没。管理、考评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对鉴定机构严格审批,严格年审,分级管理;对鉴定合格率和发证情况进行监控,凡违反鉴定规程、鉴定质量不高的,不予发证,问题严重的,取消鉴定资格。
  (三)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对没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不得介绍进入限定的职业(工种)。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都要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山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通报和处罚。

  五、切实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性,把职业培训教育作为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进行总体规划,提出目标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认真落实《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增加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投入。政府办的技工学校应与其他职业学校一样,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建投资计划,办学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工作。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职业培训,形成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风气和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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