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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5 生效日期: 1997-06-05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7]第12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在六月二十日前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税源情况及第一个征期的税收入库情况(连同附表)以书面形式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的部分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保证国务院决定的正确执行和营业税税款的及时入库,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是国务院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业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业纳税人之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自觉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抓紧抓好国务院、财政部和总局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保证各项政策和征税规定及时落实到位。贯彻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抓紧营业税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必须于五月底以前将纳税人一季度的交税款全部征收入库,同时做好二季度税款的征收准备。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尽快对基层负责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征收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尽快掌握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以保证各项政策的正确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六月底前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税源情况以及第一个征期的税款入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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