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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04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文号: 国电办[1998]339号

为保障电力企事业单位资金安全、稳定、高效、有序地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资金管理和运作
  1、加强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企业资金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综合平衡、财权和事权分开、安全与效益并重的基本原则。
  2、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资金安全与运作效益负责;企业总会计师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资金;财部门是资金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3、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和综合平衡。企业的各项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进行综合平衡。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保证投资项目有市场、有效益。严禁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分散资金,搞体外循环。
  4、办好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是企业内部资金管理机构,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更不是金融机构。其业务只能是集聚企业内部资金,依托银行办理结算。严禁自行办理拆借、自营贷款等金融业务。
  5、加强银行帐户和银行存款管理。企业不得在银行多头开户,分散资金。严禁将资金存放在资信差、风险高或者对其资信不了解,风险难以控制的金融机构。
  6、加强出借资金管理。企业出借资金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企业不得将资金委托给其非投资企业;委贷必须由有关单位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降低利率,签订无期或无息合同。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将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已经出借的要清理整顿,按期收回。
  二、规范投资和集资行为
  1、企业对外投资,应严格按《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非独立核算企业和财务公司不得对外投资。企业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非生产性资产折旧和公益金的数额。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的有偿集资活动。已经发生的,要立即清理,按规定处理。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并依法成立职工持股会。严禁既分股利又付利息。
  4、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将工资结余直接用于职工入股,不得将国有资产转让给职工个人。
  5、严格按《公司》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被投资企业和非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应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三、加强负债管理
  1、加强债务控制,严禁企业超支付能力过度负债。企业资产负债比例一般不得超过65%,特殊情况须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2、企业举债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价,严禁从银行借款兴办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严禁资本金或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向银行借款。
  3、项目借款原则上由该项目法人直接负债,特殊项目需由股东直接负债的,应报股东的母公司批准;企业替其他投资方融资的,应由有关单位提供担保。
  4、严禁非独立核算企业未经授权不得向金融结构或其他企业借款。
  四、加强担保管理
  1、企业对外担保必须落实反担保责任及履约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令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企业不得对其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应报母公司审批。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对外担保,已经担保的,应限期清理,到期撤销。
  2、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信托、财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3、企业对其投资企业担保应按平等原则与其他股东方承担同等义务;超过其出资比例的担保行为,应报上一级企业审批。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提供外汇担保。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或个人提供担保。
  五、规范信托、财务公司的运作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原则,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委托存贷款以外的一般存贷款业务,不得经营期货业务,或为期货交易提供融资;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吸收集团内存款,不得吸收个人存款和社会存款。严禁信托、财务公司高息揽存。
  3、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坚持集体审贷制和审贷分离制,加强资信评估和风险监控。财务公司不得对集团外企业发放贷款。信托、财务公司不得违规拆借资金。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信托、财务公司发放贷款和办理其它金融业务。对干预金融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5、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约束机制。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都应设置总会计师或总稽核师。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1、股份公司的设立、重级及上市,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集团公司、省公司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控股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要求做到规范运营,搞好上市后的新体制、新机制的严格考核,增加透明度。
  2、上市公司要如实申报上市方案,充分披露信息。严禁隐瞒事实,提供假文件或虚假利润预测。
  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或用途使用,严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不得兼并非电力企业;收购、兼并亏损企业,应审慎进行。上市公司的配股方案,应由控股方逐级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不得擅自放弃国有股的配股权,特殊情况需放弃的,应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4、任何单位不得伙同中介机构打压、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严禁非上市公司从事场外非法交易,已挂牌交易的要立即停止。
  七、加强企业资信管理
  1、企业聘请境外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应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不得进行与本企业直接融资目的无关的评级活动。
  2、任何单位不得为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经济事项或者超出本企业权利义务的经济事项承诺或提供资信支持。
  3、企业不得挂靠管理非本企业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不得将企业商誉让与其他企业使用。
  八、加强境外融资的管理
  1、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向外商转让国有资产,或从境外直接融资,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2、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汇率风险应由合资合作项目公司承担。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到境外发债或借款。
  4、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对长期外债应采取规避和降低汇率、利率风险的措施。
  九、加强检查、监督和查处
  1、认真贯彻会计工作约法三章。对造假帐、开假票据等违法违规的财会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对授意、指使、强迫财会人员造假帐的单位负责人,一律撤销职务,并依法从严处理。
  2、清理预算外资金,严禁设立“小金库”。已设立的要立即清理,并按有关的财务规定进行处理。严禁任何形式的帐外经营活动。
  3、企业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和审计,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规事项及造成损失的,应认真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4、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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